
索引号 | 000014349/2024-4204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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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曾都区烟草专卖局 | 发文字号 | 曾烟专〔2022〕1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2-08-25 10:55 |
编辑 | 徐玥莹 | 审核 | 张艳艳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优化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结合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消费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随州市曾都区和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布局。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具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从事卷烟、雪茄烟以及消费类烟丝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应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并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市场状况等因素。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定标准
第五条 零售点按照基本满足社会需求、便利服务人民群众、优化卷烟经营环境、稳定规范市场秩序的要求进行布局。
第六条 下列区域按照距离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一)曾都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南郊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北郊街道办事处、涢水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及随州市高新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作局管辖范围内的街道、集镇零售点间距不低于80米;
(二)何店镇、洛阳镇、府河镇、万店镇和淅河镇管辖范围内的街道、集镇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三)国道、省道、县道沿线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0米。国道、省道、县道穿越街道的,按照街道间隔距离设置零售点。
第七条 下列区域按照总量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一)工矿企业、养老院、驾校训练场、部队、高速公路服务区及监狱生活区、看守所生活区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特殊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高等院校按在校人口布局零售点,院校人口在2000人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原则上每校零售点总量不超过4个;
(三)村落(行政村)按常住人口布局零售点,人口在500人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原则上保证每个村落设1个零售点。
第八条 下列区域按照总量+距离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一)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贸易市场内部经营点在200个以下的卷烟零售点设置不超过5个,经营点在200个以上的按照每50个点位增设1个卷烟零售点;上述经营点按已办理营业执照数量测算,卷烟零售点设置含临街商铺。内部卷烟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得低于100米,临街商铺零售点间隔距离应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距离标准;
(二)物流园、工业园区域在实行距离控制的基础上实行局部数量控制,一个相对独立的物流园、工业园区内卷烟零售点不超过2个,且卷烟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得低于100米;
(三)火车站、高铁站、汽车站候车大厅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车站经营场所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第九条 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中有总量限制的区域达到零售点规划数量上限时,不再另行设置零售点。
第十条 对于零售点分布过于稠密的区域,按照最小单元实行总量控制(最小单元区域明细表见附件1),在满足距离限制标准的前提下实行退一进一。实行总量控制的最小单元区域由随州市曾都区烟草专卖局依据常住人口数量及持证零售户数量的变化定期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为优化零售点的业态布局,与卷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其他类业态和娱乐服务类业态的卷烟零售点均不得超过辖区零售点总量的1%,超过比例时实行只减不增,未超过比例时在符合总量、距离要求的前提下实施退一进一。
第十二条 对校园周边区域从严管控,中小学、幼儿园校内及进出口通道50米内不予设置零售点,进出口通道200米内零售点数量只减不增。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流动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无准确门牌地址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消费者进出有限制的区域,如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及二楼以上等区域;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有关证照的区域;
(五)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六)写字楼、公寓、封闭式住宅小区等限制进入、管理方不允许或不配合行政监管的场所,以及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或地上二层以上的区域(大型超市、商场除外);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数量、距离方面给予适当放宽: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持有残疾证)、退役军人(持有转业证书、复员证书或退出现役证,以相关证书或证件颁发日期为准,两年内有效),实际经营者为本人,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按本辖区零售点间距标准的80%执行;
2.烈士家属(持烈士证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实际经营者为家属本人,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按本辖区零售点间距标准的50%执行,且不受总量控制限制。
第十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总量、距离方面不受合理布局规划的限制:
1.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大型连锁超市、购物中心,其内部视为一个整体,仅限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政府招商引资的重大在建工程项目且进驻参建人员超过300人的在建工地,可根据工期及周边零售点实际情况,最多设置1个零售点;
3.持证期内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持证零售户,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4.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造成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主体发生改变,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5.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口通道200米内的持证零售户,主动歇业后六个月内在原发证机关管辖区域另行择址经营的;
6.需要政策扶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中的放宽情形不得突破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限制规定。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有关用语含义及相关说明:
间距,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具体见《曾都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附件2)。在实地核查进行间距测量时,应当制作实地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与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或代理人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
经营场所,是指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经营场所形成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不包含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仓储场所等,并具有可以被不特定消费者所辨识的特征,有独立、固定陈列烟草制品的经营设施。
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如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专门学校,公立、私立幼儿园等。
持证率,是指某一区域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户数量与该区域常住人口数量的比值。
与卷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其他类业态,是指以经营各类非烟草制品为主的其他商品零售和服务形式的其他类业态,如主营业务为学生用品、文化体育、网吧游戏、传真打印、美容美发、按摩推拿、化妆洗涤、药妆医械、母婴用品、足疗保健、五金建材、装修装饰、家电家具、床上用品、电子音像、服饰鞋帽、金银珠宝、汽车销售、汽车服务、修理修配、寄递配送、中介劳服、寄卖典当、金融证券、彩票销售、仪器仪表、通信器材、农具农资、农畜养殖、照相馆、宠物店、渔具店、旅行社、蛋糕店、棋牌室、游艺室、私人影院等。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内”“不低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对本规定施行前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定第二章有关合理布局规定标准调整的影响,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随州市曾都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2021年6月2日施行的《曾都区烟草专卖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曾烟办〔202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曾都区实行总量控制的最小单元区域明细表
2.曾都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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