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1-27546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
发文单位 | 曾都区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曾政办发〔2021〕18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1-10-21 16:58 |
编辑 | 曾都区人民政府 | 审核 | 张金莉 |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曾都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曾政办发〔2021〕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曾都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0月19日
曾都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有效延长农村公路使用寿命,着力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及《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四好农村路”建设要求及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农村公路是指本区辖区内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按照“以县为主、分级负责、保障畅通”的原则,构建“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责任体系,明确养护管理职责,落实养护管理责任,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管理体制,做到“有路必养、养必到位”。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的义务,对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及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和行业监管。主要职责是:
1.逐步建立县、乡、村三级路长体系,各级路长负责相应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2.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负责县道养护和管理的组织实施;
4.编制全区农村公路养护规划、年度养护计划;指导、督促、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5.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申报和拨付,监督、管理、使用好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6.负责对全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技术指导和验收评定;
7.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大中修等专项工程检查、验收,定期组织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考核、评定;
8.做好受灾县道的抢修和恢复工作,汇总核实全区农村公路受灾情况;
9.负责实施县道的安全隐患排查、上报、整改工作;
10.负责县道、乡道养护登记,建立健全养护管理档案。
第六条镇(街道、管委会)是本辖区内乡道、村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规和政策;
2.拟订乡、村道养护计划,经区交通运输局核准后组织实施;
3.建立和健全乡道、村道养护管理责任制,负责养护管理资金的申报、拨付,筹集乡、村道养护资金;
4.组织公路沿线单位或村组对乡、村道进行日常养护,协助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5.负责辖区内乡、村道养护登记,负责实施乡道的安全隐患排查、上报、整改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档案;
6.做好受灾乡道的抢修和恢复工作,汇总核实辖区内农村公路受灾情况。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具体承担本辖区内村道养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路面清洁,保证路肩坚实平整、边沟通畅、行道树完整;
2.负责筹集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3.协助区管理机构维护本辖区内公路路产路权,发现有重大破坏公路路产路权行为的,及时制止并上报;
4.负责实施辖区内村道的安全隐患排查、上报、整改工作,做好受灾村道的抢修和恢复工作。
第八条区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有路必养、养必见效”原则,实行日常养护与专业养护的运行机制,做到日常养护常态化、专业养护常年化,村道按不低于5公里配备1名专职养护人员,不足5公里的路段配备1人。
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
日常养护应当包括内容: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修补轻微损坏部分,包括路面保洁、清除积水、路肩除草、边坡维护、边沟清理、桥涵及沿线设施的日常维护、绿化管护、除雪防滑等非专业养护管理等工作。
专业养护应当包括内容: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加固,局部路面严重病害的处理和防护构造物损坏的维修,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包括坑槽处治、沥青灌缝、沥青砼路面摊铺、水泥砼路面断板修复等工作。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应当执行《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具体标准为:
1.路基坚实稳定,路肩平整,与路面衔接平顺,边缘顺适,边坡稳定、坚固、平顺,坡度符合规定,边沟、排水沟无淤塞、排水通畅,防护设施完好、无破损;
2.路面平整完好、清洁无杂物、横坡适度、排水通畅、具有足够强度,及时修补沥青(水泥)砼路面的裂缝和坑槽、填灌水泥砼路面的裂缝和纵横接缝;
3.桥梁桥面平整无裂缝、桥头无跳车、排水通畅无堵塞、清洁无杂物,涵洞完好无淤塞、无开裂、无沉降、无沉陷、无漏水、翼墙完整、坚固。
第十二条为确保养护工作的安全,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穿着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时,应当在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当影响过往车辆正常通行时,须在作业区间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区政府有关部门、各镇(街道、管委会)、各村(社区)应当为农村公路养护提供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便利条件,保证农村公路养护需要。
第十四条区交通运输局对全区农村公路进行日常巡查,县道每周不少于1次,乡道每月不少于1次,村道每季度不少于1次,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置;记录巡查日志,完善养护生产记录,加强档案资料的保存与管理。发现阻断交通或特殊险情,及时上报信息,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灾害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相关养护管理程序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完工后,要及时整理项目档案资料移交至区交通运输局。
第十六条养护责任单位应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演练。实行汛期、雨雪天气24小时人员值班制度;对农村公路桥梁进行动态监管,加强地质灾害频发和结冰路段的管控,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完善自然灾害和各种突发事件的抢险应急预案,做好抢险物资的储备工作。当出现交通中断或拥堵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行动,及时抢修,尽快恢复交通;一时难以恢复的,应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报区交通运输局。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管理应当坚持“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以区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机构为主、镇(街道、管委会)配备专(兼)职路政员的执法体系。
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水沟、坡脚)外缘、桥梁垂直投影面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土地为公路用地,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水沟、坡脚)外缘起:县道不少于10米、乡(村)道不少于5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乡道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批准兴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未经交通运输部门批准不得埋设管线、电缆等。现有公路两侧建筑物控制区范围内的建筑物一律不得在原地改建、重建、扩建,需要新建的必须在建筑控制区范围外。
对确需在公路两侧建设的项目,有关部门应严格审查,严格把关,并制定出相应的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在规划审批建设前应征求区交通运输局的意见。
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 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不少于10米距离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危及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安全的活动。
第十八条超过农村公路限定荷载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区交通运输局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九条禁止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1. 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公路;
2.损坏公路行道树,毁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及建筑控制区内的标桩、界桩等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
3.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4.设置棚屋、摆摊设点等各类经营场所;
5.倾倒、堆放、取土、损坏公路的挖沟引水;
6.打场、晒粮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
7.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其他标志;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损害公路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上级补助、多方筹措、统一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建立以区级投入为主、镇村级投入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筹资机制。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1.争取上级拨付养护补助资金。以省交通运输厅确定的农村公路里程基数及标准争取定额补助资金;
2.区级财政年度预算配套资金。以现有农村公路里程为基数,区财政按同等省级补助标准配套养护资金用于区农村公路养护,并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定增长机制;
3.各镇(街道、管委会)整合相关涉农资金,统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4.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5.其他可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按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和使用,不得挤占挪用。主要用途为:
1.县道省级补助养护资金及区配套养护资金全额用于县道大、中小修工程及日常养护;
2.镇、村道日常养护资金按照镇养护里程,区财政配套资金全额用于日常养护及养护人员工资,具体拨付金额结合年度养护考评结果执行;其余养护资金用于大中修工程;
3.镇、村道大中修工程于上年11月份由各镇(街道、管委会)申报,核准后下达各镇办执行;
4.农村公路水毁及其他应急抢险工程由各镇(街道、管委会)专项申请,经区交通运输局核准后先行执行,资金向区人民政府申报批准后拨付,规模总量不得超过配套养护资金总额。
第六章考核评定
第二十三条区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评体系。
第二十四条区交通运输局应当加强对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检查监督,对年度计划执行、养护质量等指标进行检查、考核和评定。重点加强对农村公路破损路面发现和处置是否及时、应急保畅及安防设施维护是否到位等情况的暗访和抽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评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农村公路出现失养或者严重损坏的情况,区交通运输局暂缓拨付或扣减责任主体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级责任主体应公示农村公路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管理责任单位及相应的监督投诉电话,受理群众对侵占农村公路路产路权、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农村公路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等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曾都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暂行办法》(曾政发〔2008〕17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曾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