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随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曾财函〔2023〕14号   )
  • 发布日期:2023-07-17 16:44
  • 信息来源:曾都区财政局
  • 编辑: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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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属各单位、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履约验收作用,确保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现将《随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的通知》(随财函〔2023〕133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2023年7月17日


随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
履约验收管理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是加强政府采购结果管理的重要举 措,是保证采购质量、开展绩效评价、形成闭环管理的重要环 节,对实现采购与预算、资产及财务等管理工作协调联动具有 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履约验收作用, 确保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制 定《随州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制度》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3年6月21日

 

 

随州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的科学 化、规范化水平,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秩序、优化政府采购 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政 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库〔2016〕205号)《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 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 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随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 称“采购人”)使用财政资金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履约验收管 理工作,适用本制度。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 工作也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对中标或成交供 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进行检验、 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服务或者工程是否符合政 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并根据验收结果出具验收书。

第二章履约验收主体及责任

第四条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的责任主体。采购人 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 购代理机构验收。

第五条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采购人履约验收能 力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 织项目验收。委托事项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予以明确,但不 得因委托而转移或者免除采购人项目验收的主体责任。尽管履 约验收并非完全属于采购人的责任,但无论采购代理机构是否 参与项目验收,采购人都是政府采购项目的责任主体。而采购 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中的角色是协助和协调。

第三章履约验收方法和条件

第六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 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 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 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 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有验收双方共同签署。

第七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 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 采购人可以根据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及服务)具体情况 由本单位自行验收或委托第三方验收。政府采购合同金额较小 且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20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自 行组织验收或委托第三方验收。政府采购合同金额达到公开招 标限额标准( 200万元)及以上的应委托第三方验收。具体履 约验收条件和方式必须在采购合同中约定明确,合同当事人应 当根据约定的权责,积极主动做好验收工作。

第八条 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 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 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 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

第九条涉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 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及时向社 会公告。

第四章履约验收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 成立验收小组。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的,供应 商向采购人发出项目验收申请。采购人应于收到验收申请后7 日内组织履约验收,启动项目验收,并通知供应商。采购人在 执行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时,应当成立验收小组,负责项目 验收具体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并对验收意见负责。验收小组 成员由采购人自行选择,应当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可以从本 单位指定,也可以从同领域其他单位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等邀


请。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项目验收职责,确保项目验收意见 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一条 制定验收方案。履约验收方案应当在合同中约 定,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 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 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 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采购人应当在实施验收前根据 项目验收清单和标准、招标(采购)文件对项目的技术规定和 要求、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承诺情况、合同明确约定的要求 等,制定具体详细的项目验收方案。

第十二条 明确验收内容。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 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 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管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 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 标准。验收方案制定的质量、完善成度,是验收工作的关键所 在,是后续开展验收工作能否顺利、高效进行的前提条件。

第十三条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小组应当根据事先拟定的 验收工作方案,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按照招标 (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封存样品、政府采购合同 进行逐一核对、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验收工作由采购人组 织,验收小组负责,供应商配合。验收工作应完整完善、公开 合理,必要时应抽样并送交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 验。

第十四条 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工作完成后,应当出具验 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 共同签署,验收小组对验收书负法律责任。验收小组成员有不 同意见的,应当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不写明不同意见或者 不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又不另行书面说明其不 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验收结果。采购人委托第三方专业 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验收的,出具的验收报告必须签署意 见并加盖第三方专业机构公章。分段、分项或分期验收的应当 根据采购合同和项目特点进行分段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 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也应当向社会公 告。

第十六条 验收项目整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采购项目, 验收小组对合同双方书面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待全部问题整改 完成后,采购人向验收小组提出验收复查,通过复查,确定项 目验收合格,由验收小组所有成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重新验 收仍不合格的,采购人依法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履约验 收过程有关合同履行问题、违约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处理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七条 验收意见质疑。项目验收过程中,供应商不认 可验收意见的,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合同未作约定 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协商处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技术 和服务标准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处理,发生纠纷的依法提起司法处理。

第十八条 验收资料保存。项目验收完结后,采购人应当 将验收申请、验收小组名单、验收方案、验收原始记录、第三 方专业检测报告、验收书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存, 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者违规销毁,验收资料保存期与采购 项目采购档案保存期一致,保存期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 十五年。

第五章履约验收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 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将以下内容纳入监督检查:是否制定政府 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是否履行了项目验收义 务,项目验收工作是否规范,验收结果公开情况,验收方对于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等。

第二十条 对采购结果出现质疑、投诉、举报的采购项目, 采购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项目验收前告知提出质疑、投诉、 举报的供应商或者个人对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监督。对于采购人 和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分离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通知实 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对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应当全面配 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履约评价,不得阻挠、 欺骗或者消极应付。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应当签署保 密承诺,严格保守项目验收中获悉的国家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完成后,应将验收结 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 公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 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政府采购资金支付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通过验收后,采购人应当按照 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完成资金支付。 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 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 的规定执行。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结算和支付的过程中, 应积极配合采购人提交结算资料,确认合同款项支付到位。


第二十五条 在一年度内,采购人能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 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未 及时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的单位 和个人给予通报,对发生争议的,按合同约定遵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开展政府采 购,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付款期限、付款方式 等方面基于中小企业适当支持。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鼓励采 购人向具备条件的中标(成交)中小企业预付不低于合同总金 额的30%资金,对于小微企业(或残疾人福利企业、监狱企业) 可以预付不低于合同总金额的40%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发生的检测(检验)费、劳务报酬 等验收费用,采购人应当在项目采购预算中安排列支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随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于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政府采购履约验收通知单(参考样本)

          2.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参考样本)


附件1政府采购履约验收通知单(参考样本).docx

附件2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参考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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