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曾都区人民政府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发布日期 2021-10-22
主题词 信息来源 曾都区人民政府
编辑 曾都区人民政府 审核 张艳艳
音频解读|《曾都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1-10-22 17:01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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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都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曾都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1年9月5日经区政府第9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一、出台背景

《曾都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暂行办法》(曾政发2008〕17号)于2008年5月17日印发,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十三年,其间未经修订,内容已不能满足曾都区深化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必须对其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八条,涉及八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条至第四条为第一章(总则),明确农村公路的概念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原则。农村公路是指辖区内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曾都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按照“以县为主、分级负责、保障畅通”的原则,构建“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责任体系,明确养护管理职责,落实养护管理责任,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管理体制,做到“有路必养、养必到位”。

第五条至第八条为第二章职责分工,明确各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及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和行业监管,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日常养护管理工作;镇(街道、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乡道、村道养护管理工作。区农村公路局(以下简称区农路局)在区交通运输局的领导下,具体行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职能;镇(街道、管委会)是本辖区内乡道、村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在区农村公路局的组织指导下,负责做好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在镇(街道、管委会)组织、指导下,具体承担本辖区内村道养护管理工作;区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至第十六条为第三章(养护管理),明确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养护质量标准、安全作业规定及应急抢险工作要求。曾都区农村公路养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有路必养、养必见效”原则,实行日常养护与专业养护结合的运行机制,做到“日常养护常态化、专业养护常年化”,村道按不低于5公里配备1名专职养护人员(不足5公里的路段按照1人配置)。农村公路养护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质量执行《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为第四章(路政管理),明确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原则及执法机构。曾都区农村公路管理坚持“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以区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机构为主、镇(街道、管委会)配备专(兼)职路政员的执法体系。同时,以政府为主导,区农路局协助开展“四好农村路”“美丽农村路”等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全民“知路、爱路、护路”意识,维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犯。

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为第五章(资金保障),明确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措、使用原则及用途。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上级补助、多方筹措、统一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建立以区级投入为主、镇村组投入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筹资机制。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按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和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为第六章(考核评定),明确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区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评体系。区交通运输局通过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质量等进行检查、考核和评定有效加强对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监,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七条为第七章(责任追究),明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相关责任追究制度。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农村公路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等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为第八章(附则),明确解释部门和文件有效期限。本办法由曾都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曾都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暂行办法》(曾政发〔2008〕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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