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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曾都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曾政办发〔2021〕14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09-07 14:51
编辑 曾都区人民政府 审核 张艳艳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曾都区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09-07 14:51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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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曾都区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办法的通知

曾政办发〔20211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曾都区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92

曾都区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曾都区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保障粮食食品安全,根据《湖北省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办法》(鄂政办函〔201950号)规定,结合曾都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曾都区行政区域内超标粮食的监测、收购、储存、处置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超标粮食,是指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稻谷、小麦原粮。

根据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制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责制要求,区人民政府履行超标粮食收购处置主体责任,按照“政府主导、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全程监管”的方式,对本地超标粮食的监测、收购、储存、处置、资金保障、舆情引导等负责;通过引导种粮农民调整种植结构、休耕轮作、修复污染耕地等方式,进行超标粮食源头治理。

区发改局牵头组织曾都区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办法的实施,督促检查政策执行情况。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超标粮食处置亏损补助。  区发改局按照相关信贷政策及时足额向农发行随州市分行申请超标粮食收购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资金实施信贷监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超标粮食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通过调整种植结构、推广科学种植技术等手段,从源头上减少超标粮食的产生。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场监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耕地污染的监测和治理。区公安分局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坚持保护农民利益和保障粮食食品安全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处置监管和粮食资源最大利用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

超标粮食收购企业、超标粮食处置企业(包括粮食和食品加工企业、饲料加工企业、酒精加工企业、养殖企业等)承担食品安全、饲料安全等企业主体责任。

第二章监测

第四条加强粮食产后质量监测。区发改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出库环节的监测。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负责相关环节的风险监测和评估。充分发挥区级检测机构的作用,加强对超标粮食的监测、检验。监测内容包括:粮食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主要食品安全指标。

第五条区发改、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检测机构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发现超标粮食时,由区发改局牵头组织分析评估,提出相关措施和建议,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发改委。

第三章收购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内超标粮食污染类别、危害程度等,决定实施超标粮食收购或其他措施,确定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具体实施方案、公开收购的执行时间、收购库点、质量标准、收购价格等。超标粮食拟收购数量和价格,需经区人民政府确认,由市发改委汇总后,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农发行湖北省分行备案。所确认的超标粮食收购数量和价格,作为农发行湖北省分行发放省级调控贷款的依据。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委托曾都区国家粮油储备库作为超标粮食收购企业并承贷,承担超标粮食收购任务。

第八条收购资金(含收购价款和合理收购费用)通过农发行随州市分行发放信用贷款解决,农发行按照信贷政策保证超标粮食收购所需资金,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贷款前委托收购企业应持有超标粮食财政补贴文件,明确超标粮食贷款利息、保管费用、销售价差等各项补贴的补贴方式和资金来源,落实贷款风险责任。委托收购企业确保超标粮食数量真实、质价相符、资金安全、储存安全,不得将超标粮食进行抵押质押、清偿债务,在收购、储存、销售超标粮食过程中做到库贷挂钩,销售结束后及时归还贷款本息。

第九条区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各种渠道向农民宣传超标粮食收购政策,规范收购操作程序,在显著位置张贴质价公告,及时结算售粮款,不得压价收购,不得向农民“打白条”。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售粮对象的超标粮食来源进行甄别。

第十条收购结束后,入库的超标粮食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等部门会同农发行随州市分行共同组织验收,质量、食品安全情况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验收结果逐级上报至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农发行湖北省分行备案。

第十一条收购的超标粮食实行专仓储存、专账记录、专人保管。委托收购企业应加强粮食储存安全管理,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由企业负责。

委托收购企业建立超标粮食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收购、扦样、检验、储存、销售等信息,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四章处置

第十二条超标粮食实行分类定向处置。处置前,经检验符合饲料用粮标准的,按照饲料用粮或非食用工业用粮处置;经检验符合工业用粮标准的,按照非食用工业用粮处置;经检验无以上使用价值的,进行无害化处置。重金属超标稻谷可参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处置。超标粮食处置原则上应在收购结束后1年内完成。超标粮食出库前,贷款企业需向贷款行履行出库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超标粮食原则上采取定向竞价销售等方式处置。超标粮食的销售时间、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等由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授权发改、财政等部门确定。销售时,超标粮食委托收购企业提供有效食品安全指标检验报告,在销售合同、发票、出库凭证中注明用途,不得改变用途销售超标粮食。

第十四条区发改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参与处置(购买)企业的有关经营资质、处理能力等条件进行审核把关,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不得参与处置。

参与超标粮食处置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收购地发改等部门出具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购买的粮食按规定进行运输、储存、加工和销售,只限于生产自用,不改变用途,不转让倒卖,不在其他企业代储、代加工;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全程监管,保证处置后的上市产品符合有关标准、入市渠道符合有关要求;对销售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十五条区发改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出库(指超标粮食出库至生产加工等企业入库的全过程)环节的监管。处置企业在曾都区范围内的,区发改局应将超标粮食处置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区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处置企业不在曾都区范围内的,区发改局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函告处置企业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处置企业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当地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职责监管处置企业按规定用途处置超标粮食,确保超标粮食处置“全程监管、无缝对接”。相关部门发现问题应及时依法依规处理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区内处置企业在超标粮食入库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区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自觉接受监管。处置企业对超标粮食处置后的产品,按产品出库销售的有关规定进行逐批次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在超标粮食全部处置完成后1周内,处置企业将处置情况向区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

处置企业必须按照质量可追溯要求,建立超标粮食处置各环节的管理档案,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十七条超标粮食的收购处置费用(含价差亏损、利息、收购费等)标准参照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相关规定执行。出现亏损的,从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列入预算或从其他渠道统筹解决。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9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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