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单位 | 曾都区人民政府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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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
主题词 | 信息来源 | 曾都区人民政府 | |
编辑 | 曾都区人民政府 | 审核 | 张艳艳 |
一、超标粮食定义
超标粮食,是指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稻谷、小麦原粮。
二、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19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主要说明《办法》制定依据,明确区各相关部门成员单位及各自的职责,及各收购处置主体的责任划分。
(二)监测。明确了产后粮食质量监测的各环节对应监管部门和建立共享机制的相关要求。
(三)收购。规定了超标粮食产生后,收购超标粮食的部门分工、实施主体及流程。
(四)处置。明确了处置类别、销售方式、部门分工和监管要求。
(五)附则。规定了施行时间等。
三、超标粮食处置的监管责任
区发改局牵头组织曾都区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办法的实施,督促检查政策执行情况。按照相关信贷政策及时足额向农发行随州市分行申请超标粮食收购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资金实施信贷监管。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超标粮食处置亏损补助。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超标粮食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通过调整种植结构、推广科学种植技术等手段,从源头上减少超标粮食的产生。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场监管。
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耕地污染的监测和治理。
区公安分局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超标粮食的处置方式
(一)经检验符合饲料用粮标准的,按照饲料用粮或非食用工业用粮处置;
(二)经检验符合工业用粮标准的,按照非食用工业用粮处置;
(三)经检验无以上使用价值的,进行无害化处置。
重金属超标稻谷可参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处置。
五、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粮食流通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2号)
《湖北省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办法》(鄂政办函〔2019〕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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