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遴选曾都区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9-06-24 16:42
  • 信息来源:曾都区政府办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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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粮食生产经营主体:
  按照《省财政厅 省粮食局关于在全省粮食流通领域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鄂财商发〔2017〕50号)、《省粮食局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创建“优质粮食工程”示范县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粮发〔2017〕42号)、《省粮食局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年优质粮食工程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粮函〔2018〕68 号)要求,曾都区发改局、财政局决定通过竞争方式,在全区范围内遴选8家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遴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合理、合规、合法。为保证遴选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范围及条件
  (一)遴选范围:在本区范围内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粮油加工企业、农业合作社等粮食生产经营主体。
  (二)参加遴选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1.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具备5000吨仓容,总收储量达到5000吨,辐射周边农民粮食产量不少于30000吨。具有清理、干燥、收储及以上功能。
  2.粮油加工企业。年加工能力达到5万吨以上,有符合储粮要求的储粮仓房,具有清理、干燥、收储、加工、销售等功能。优先支持已参与土地流转、开展订单收购的粮油加工龙头企业。
  3.农业合作社。成员在100户以上,土地流转规模1000亩以上,粮食产量500吨以上,仓容不低于300 吨,具有清理、干燥、收储、销售及以上功能,有建设用地,具备筹资能力。
  4.每个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干燥能力不低于167吨/日(连续式烘干机)或100吨/批(批式循环烘干机),且年服务能力不低于1万吨。建成后的服务中心必须在整合资源、优质服务、绿色储粮、规范管理和有效运行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5.烘干设施要符合国家质量技术要求,为国家认可的合格产品。不得选用转让的二手机、改装机以及使用燃煤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烘干设备。
  6.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经营管理能力。经营状况良好,近3年连续盈利。
  7.2018年以前建成的项目不纳入申报范围,新建仓房不纳入申报范围。
  二、遴选方式及程序
  (一)遴选方式:公开遴选。
  (二)资料报送时间:2019年6月25日-7月1日。
  (三)遴选程序
  1.通过中国“中国曾都网”向社会公开发布曾都区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遴选通知。
  2.参选主体按照遴选通知的要求,在7月1日18:00前向曾都区发改局办公室报送真实有效的相关证照原件、复印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资料一式六份,装订成册):
  ⑴《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主体遴选申报表》;
  ⑵《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方案》;
  ⑶营业执照、法人代表、项目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
  ⑷2017年12月、2018年12月《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⑸土地流转、种植品种、规模、订单履约等证明材料;
  ⑹与遴选条件有关的设备设施品名、型号、主要参数(已购置、拟购置,列表、附图)。
  3.曾都区发改局办公室结合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应具备的条件,根据需要,组织专班实地核查,汇总整理参选主体名单。
  4.召开评审会。对照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遴选标准,实行百分制评分,按照得分高低排序,拟定8家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主体,报曾都区发改局党组研究审定。
  5.评审情况在“中国曾都网”公示7天,公示结果不构成影响的,报区政府审批后发放中选企业项目实施通知书。
  区发改局办公室联系人:閤先银(138****6658)、刘力(188****0306),办公电话:3062466

附件1: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主体遴选申报表
附件2:粮食产后服务中心评分表

曾都区发改局
曾都区财政局
2019年6月24日

附件1: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主体遴选申报表.docx
附件2:粮食产后服务中心评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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