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行政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关: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办理机构:随州市曾都区司法局
地 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大北街16号 随州市曾都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二楼
邮政编码:441300
联系电话:0722-3233156
二、行政复议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湖北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三、申请行政复议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捺印);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二)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
(三)申请人的资格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文件;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有关机关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批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五)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由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的死亡证明以及申请人与死亡公民为近亲属关系的证明。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法定代理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应当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五、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手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队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六、复议前置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七、审理程序
(一)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并送达书面通知;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二)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疑难复杂的可依法延长30日。
(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
(四)行政复议机关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行政行为是警告或通报批评、涉案数额三千元以下、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八、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九、其他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下载行政复议申请书后,按照要求书面填写并亲笔签名或盖章。
(二)行政复议申请书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提起,具体递交至随州市曾都区司法局(曾都区行政复议服务中心)。
(三)属于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管辖范围。对区政府工作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区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区政府或者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人民法院已受理的,就同一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不再受理。
(五)申请人应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留下联系方式、通讯地址,以便行政复议机关核实有关情况。
(六)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接收行政复议申请,以曾都区行政复议服务中心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日期为受理起算日;行政复议材料不齐全的,以补正材料收到之日起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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