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湖北××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店。
负责人:刘某,经营者。
被申请人: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随州市舜井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行政处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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