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曾政复决字〔2022〕第40号
  • 发布时间:2023-06-22 16:18
  • 信息来源:曾都区司法局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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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湖北××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店。

负责人:刘某,经营者。

被申请人: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随州市舜井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行政处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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