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钦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住随州市曾都区XX。
被申请人:随州市曾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刘X,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5月16日作出的鄂1201工伤不予认定〔2024〕XX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24年6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于2024年7月3日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经本机关和随州市曾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邀请申请人钦XX、用人单位曾都区XXX店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曾都区XXX店一次性支付给钦XX工伤补助金XX元整(已当场支付完毕),双方承诺不再因此事产生纠纷、复议和诉讼。申请人钦XX于2024年8月23日向本机关递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本机关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准予申请人钦XX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申请人钦XX与被申请人随州市曾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第56号行政复议案件终止。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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