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0-7186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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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曾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曾政办发〔2018〕29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18-06-22 08:31 |
编辑 | admin | 审核 | 张艳艳 |
曾政办发〔2018〕29号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曾都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区委常委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6月22日
曾都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全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健康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科技等手段,依法关闭拆除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科学治理限养区、适养区畜禽养殖污染,坚决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切实解决当前畜禽养殖污染问题。
二、基本原则
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突出饮用水源地、城镇、区级河流原则。
三、治理目标
2018年9月底前,关闭拆除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2018年12月底,完成70家畜禽规模养殖场的粪污处理设施建设;2020年12月底,完成全部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85%以上。污水实现达标排放。
四、主要任务
(一)明确禁养区、限养区范围。
按照《曾都区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曾政办规〔2014〕4号)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城市建成区(东至老316国道、西至擂鼓墩大道、北至甘沟子、南至编钟大道以北)、各镇集镇建成区,以及学校、医院、居民小区等敏感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1000米及周边500米范围内等为禁养区。新增11条区级河流主河道两侧500米范围内为禁养区。以上范围外延1000米为限养区。
(二)关闭拆除禁养区养殖场。
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生猪年出栏≥50头,其它畜禽种类按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换算)依法关闭,原则上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
1.摸清底数,制定关闭拆除方案。全面排查禁养区内畜禽养殖情况,锁定养殖场关闭数量、关闭对象和生产栏舍等信息,建立关闭清单。按照“四个明确”(明确工作目标、明确关闭期限、明确责任单位、明确责任人员)要求,一场一档建立台账,制定关闭方案。由区工作专班牵头,对生产栏舍等进行评估。
2.明确时限,集中关闭拆除。7月31日前签订关闭协议,督促养殖场自行处置存栏畜禽及养殖设施设备;9月30日前全部完成关闭拆除任务,10月15日前组织区级考核验收。要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污染物、清除设备和栏舎、清除畜禽)标准予以关闭拆除。及时开展“回头看”,严防反弹。
(三)治理限养区适养区养殖场。
1.推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设施建设。2020年底前督促所有规模养殖企业必须限期完成粪污治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重点建设雨水污水分流、粪便干湿分离、固液分类存储等设施,通过种养对接粪肥还田、生产有机肥、沼气能源化利用等就地就近消纳利用,确保养殖粪污零排放。限期治理仍达不到要求,依法强制关闭。
2.加大畜禽污染防治力度。对所有养殖户发放《畜禽养殖粪污治理“一场一策”技术指导方案》,签订《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承诺书》。对畜禽规模养殖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验收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不需要办理畜牧、环保等手续的小型畜禽养殖场(户)要加大整治力度,限期建设粪污综合利用等设施,防止粪便乱堆、污水乱流。整改不到位的,限期关闭。
五、职责分工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属地主责、企业主体、畜牧牵头、环保执法、部门配合”的原则,密切协作,合力推进,全面治理畜禽养殖场污染。
区畜牧兽医特产局为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协调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拆除工作,指导限养区和适养区养殖场开展养殖污染防治和粪污资源化利用,并严格审查动物防疫条件。
区环保分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对禁养区养殖场拒不关闭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禁养区外的养殖场督促进行污染治理,对超标排放的依法进行查处。
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违法占地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养殖场一律予以取缔并依法查处。
区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对违章搭建的畜禽养殖场,依法予以清理和拆除。
区水利局负责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
区林业局负责对违法占用林地兴建的畜禽养殖场依法进行查处。
区公安分局负责查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过程中涉嫌妨碍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禁养区养殖场关闭和养殖污染治理有关资金。
各镇、办事处、管委会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负总责,负责下发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拆除告知书、签订协议、关闭拆除、信访维稳等工作;组织非禁养区养殖场开展粪污综合治理,确保达标排放;建立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强化村组监管责任和制约措施,严禁新建畜禽养殖场。
区级河长负责督导联系河流(水库)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全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畜牧兽医特产局,综合协调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各镇、办事处、管委会要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专班,负责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
(二)强化舆论引导。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平台,宣传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形成全社会参与治污的舆论氛围。采取多种形式进村入户进行宣传,向每个养殖户发放“明白纸”,明确养殖户是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告知法律责任,促使其主动治污,并做出不非法排污的守法承诺。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禁养区关闭工作顺利推进。
(三)落实补偿政策。对按期关闭拆除的养殖场,对其直接用于生产的栏舍、建筑物予以适当补偿,存栏畜禽、养殖设施设备等不予补偿。养殖场必须全部拆除补偿范围内建筑并转移养殖设施设备后方能获得补偿。租赁学校、粮仓等进行养殖的,要清空畜禽、拆除养殖设施设备,房屋可留作他用,不予补偿。适当奖励限养区和适养区畜禽养殖粪污染治理达标养殖场。补偿资金由区、镇两级共同负担,区级负担部分由区财政局根据区专班评估结果核拨到各镇、办事处、管委会,再由所在镇、办事处、管委会按关闭拆除补偿协议拨付给养殖场。2017年5月以后禁养区新建的养殖场不给予资金补偿,由各地负责关闭。具体补偿办法另行制定。
(四)抓好工作调度。全区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拆除工作实行每日调度、每周通报制度,各地要明确专门人员,每日下午五点前向区畜牧兽医特产局报送进度。对限养区、适养区畜禽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设施建设情况实行半月一调度、每月一通报制度。
(五)实施专项督查。加强对畜禽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区政府组织督查组对各地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情况和限养区、适养区畜禽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设施建设情况开展专项督查,按照时间节点进行检查验收。对措施不扎实、整治不到位的,实行挂牌督办;情节严重的,启动问责程序;对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建立长效机制。大力推广生态养殖技术,助推畜禽养殖场转型升级,达到“零排放”目标。建立健全村、乡镇、区三级网格化管理体系,实现畜禽养殖污染防控全覆盖。严格监管畜禽养殖场按照整治方案进行粪污处置。区环保分局要严厉打击养殖场污染物偷排、漏排等违法行为,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强制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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