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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曾都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曾政办发〔2014〕25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4-07-21 16:49
编辑 张艳艳 审核 徐玥莹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兵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4-07-21 16:49
  • 审核人:徐玥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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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兵工作的通知

(曾政办发〔2014〕25号)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为理顺关系,明确责任,确保2014年全区兵员征集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征兵工作通知如下。

  一、宣传发动工作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教育局、区征兵办组成征兵宣传组,负责抓好征兵宣传工作。宣传发动工作应做到“十有”:电视上有宣传片,电台上有宣传广播,网络上有宣传网页,手机上有宣传短信,报刊上有宣传专栏,各类院校有宣传站点和宣讲团,大型广场有宣传广告,人口密集地有宣传队伍,镇、办事处、管委会、村(社区、居委会)有宣传海报和横幅标语,预征对象手中有宣传手册等资料。

  二、体格检查工作

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会同区征兵办、曾都医院组成征兵体检组,负责抓好征兵体格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8月上旬组织集中体检,8月中旬组织体检复查,9月至10月组织身体条件退兵复核。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曾都医院设立征兵体检站,抽调医务骨干组成体检专班具体开展体检工作,体检专班实行主检医生负全责,相关科(室)医务人员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区征兵办安排各基层武装部统一组织应征公民到曾都医院体检,并做好编组、传表、维护秩序及体检结果汇总和录入等相关工作。

三、政治考核工作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会同区教育局、区征兵办组成政治考核组,负责抓好政治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政治考核按“四个步骤”进行:在基层单位初步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由政治考核组进行联合考核,联合考核和体检都合格的,再安排基层单位进行联合走访调查,走访调查结果辖区派出所审核并签字盖章后,报政治考核组终审并做出考核结论。

(二)各镇、办事处、管委会武装部接到政治考核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统一组织联合考核人员对应征公民集中进行考核,不得让应征公民或家长跑审。

(三)走访调查应由各地征兵工作人员、派出所和村(社区、居委会)干部共同参加,人数不得少于3人。对同一应征公民的走访调查应一次完成,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两次,严禁独访、倒访和变相私访。

(四)政治考核实行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岗位责任制度。

四、优抚工作

(一)优待金发放标准:根据鄂民政发〔2013〕46号文件精神,义务兵优待标准为农村家庭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0%,城镇家庭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进藏、进疆和在高原条件下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现行标准的3倍发放。大学生(含毕业、在校和新生)统一享受义务兵优待金增发政策,标准为本科及以上学历增发100%,专科生增发50%。优待金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

(二)优待金发放办法:由各镇、办事处、管委会武装部会同民政办将当年入伍义务兵的个人或父母的身份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和汇总表(加盖武装部、民政办公章)报区民政局优抚科。区民政局会同区征兵办核实,报区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优待金发放时间: 每年8月1日前当年优抚金全额发放到位。

五、经费保障工作

(一)征兵工作专项经费由区、镇(办事处、管委会)两级共同承担。其中,镇、办事处、管委会征兵工作经费由本级保障,村(社区、居委会)征兵工作经费由区、镇(办事处、管委会)各负担50%。

(二)各镇、办事处、管委会按每征集1名义务兵列支征兵工作经费不得少于1000元;村(社区、居委会)每征集1名义务兵,镇、办事处、管委会下拨征兵工作经费(含区级奖补)200元,大学生再追加100元。

(三)经费开支项目为:

1.宣传发动标语、材料印制;

2.兵役登记、征兵体检、政治考核材料印制、往返路费、餐费以及相关保障;

3.接送新兵、处理退兵相关费用。

(四)区征兵办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征兵工作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奖励与处罚

征兵工作纳入区年终综合考评体系,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当年未完成年度征兵任务的单位,取消武装工作、征兵工作评先资格,并在全区通报。对拒不完成征兵任务,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以及在征兵过程中有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予以处罚,违反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4年7月21日    


附件: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兵工作的通知.docx

附件: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兵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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