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3-69021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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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曾都区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曾政办发〔2012〕36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12-06-06 11:05 |
编辑 | 张艳艳 | 审核 | 张艳艳 |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曾都区信访解难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曾政办发〔2012〕36号)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曾都区信访解难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2年6月6日
曾都区信访解难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信访解难资金的使用管理,妥善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快捷高效地处理群众反映的特殊信访事项,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湖北省委常委会《决定事项的通知》(第九届〔2009〕75号)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访解难资金是经区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门用于信访解难的专项资金,旨在解决上访案件当事人实际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信访解难资金筹集渠道主要有:
(一)上级拨款;
(二)区级财政拨款;
(三)信访解难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四)按规定可用于信访解难资金的社会捐赠等其他资金。
第四条区级信访解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滚存使用。每年不足部分,由区财政核拨。
第五条信访解难资金主要用于:
(一)对生活困难群众反映的“于法无据,于情有理”,通过实施信访解难,能够达到息诉罢访的信访事项;
(二)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符合政策规定应当及时给予解决,但因责任单位无法确定或责任单位经济条件无力承担的信访事项;
(三)特殊上访对象的临时用餐、交通、住宿、医疗费用等;
(四)重大活动期间特殊信访事项;
(五)其他需要由信访解难资金解决的问题。
信访解难对象仅限于自然人。
第六条信访解难资金使用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对于责任主体单位明确的信访事项,由责任主体单位提出信访解难资金申请报告,并向区信访局提供被解难人的申请、身份证明、本人生活困难等证明。若有赡养人、抚养人和特殊身份的需一并提供相关证明。
无明确责任单位的信访事项,当事人又需要信访解难的,可由区信访局直接提出。
(二)审查。信访部门受理责任主体单位出具的被解难人申请材料后对信访案件事实及生活困难状况进行核查,对确实需要解难的,填写《曾都区信访解难资金审批表》。
(三)批准。由区信访局根据信访事项决定是否解难并核定解难额度,三千元以下由区信访局局长审批;三千元至一万元由分管副区长审批;一万元以上的由常务副区长审批。原则上单项使用不超过三万元。
(四)支付。区信访局将解难资金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支付到解难对象本人。发放时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向解难对象告知款项性质、办理领款手续、制作息诉罢访笔录,并填写《曾都区信访解难资金使用承诺协议书》、《曾都区信访解难资金领款收据》等。领款收据、解难审批表等作为财务入账依据。
解难事项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
第七条区信访局每半年向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报告一次信访解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信访解难资金实行专项档案管理。每年将信访解难资金使用的相关材料统一整理,归档备查,并接受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信访事项责任单位不按规定申请和使用信访解难资金,造成资金流失或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的,由区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区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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