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0-7182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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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曾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曾政办发〔2017〕23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17-05-12 17:12 |
编辑 | admin | 审核 | 张艳艳 |
曾政办发〔2017〕23号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区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本通告所称农作物秸秆,包括小麦、油菜、水稻、玉米、棉花、甘蔗、黄豆、芝麻、薯类及其他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以及田间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等。
三、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严格落实秸秆禁烧工作责任,健全秸秆综合利用体系。
四、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应落实相关措施,严格执行联合收割机作业标准,支持秸秆回收利用,鼓励研发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广泛开展机械化秸秆粉碎还田、秸秆饲料开发、秸秆气化、秸秆微生物高温快速沤肥和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
五、区环保、农业、交通运输、公安、农机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本辖区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单位或个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由环保部门依法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秸秆禁烧管理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在城乡道路、公路及公路用地等范围内打粮晒场、堆放秸秆及焚烧各类废弃物,凡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影响道路交通畅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规定,由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七、对在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八、鼓励群众监督举报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行为。举报电话:12369。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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