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单位 | 曾都区卫生健康局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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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发布日期 | 2019-10-23 |
主题词 | 信息来源 | 曾都区卫生健康局 | |
编辑 | 曾都区卫生健康局 | 审核 | 徐玥莹 |
为切实解决到龄离岗乡村医生的生活困难和在岗执业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稳定乡村医生队伍,织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2019年10月22日,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曾都区落实到龄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和在岗执业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补助实施方案》(曾政办发〔2019〕22号),现解释如下:
一、关于“落实到龄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一)下列乡村医生列入补助对象。
取得乡村医生资格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受聘在本区范围内乡村医生岗位上工作年限满10年(含10年)以上,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到龄离岗乡村医生。上述工作时间计算截止2019年12月31日。
(二)下列乡村医生不列入补助对象。
1.本方案实施前已经去世的;
2.已转为国家公务员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
3.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辞退、解聘、开除的;
4.离岗仍擅自非法行医的;
5.弄虚作假取得资格认定或工作年限认定相关资料。
6.已由用人单位购买职工养老保险的。
(三)关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到龄离岗乡村医生”。
指享受到龄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当年,12月31日之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从村卫生室岗位退出的乡村医生,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对确因岗位需求,经批准返聘继续执业的乡村医生暂不享受到龄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返聘期间,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药物、基本医疗等政策规定取得合理报酬,待离岗后按程序申请办理享受到龄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四)关于“第三方证明材料”。
指其他能够证明其从事乡村医生执业活动的相关物证材料,例如村卫生室执业许可证;医疗卫生机构保存的实施培训等花名册、登记表等资料;镇、办事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保存的村医花名册;村卫生室保存的处方、门诊日志等医疗文书资料;村医的从医资质证书、聘用合同、培训证书(含在岗培训的学历证书)、获奖荣誉证书等资料。
(五)证明人需符合的条件。
1.当时村卫生室所在地村委会从业经历、工作年限相当的原工作人员、干部;
2.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预防、保健、乡村医生管理等,从业经历、工作年限相当的原工作人员;
3.本镇(办事处、管委会)与被证明人同期从事乡村医生工作且原始物证材料齐全的其他乡村医生;
4.原籍为乡村医生执业地点且熟悉该乡村医生从业经历的,年龄相当并接受该村医服务的村民。
5.所有证明人必须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提供身份证明,且每类别人员不少一人。提供人证资料的证明人,不能与乡村医生有直系亲属关系。
(六)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按认定工作年限分段补助:工作年限在10—19年(含10年)的,按170元/人/月予以补助;工作年限在20—29年(含20年)的,按190元/人/月予以补助;工作年限在30年(含30年)以上的,按220元/人/月予以补助。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每年发放一次。
二、关于“落实在岗执业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补助”
(一)下列乡村医生列入补助对象。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取得乡村医生证、执业(助理)医师证,并经区卫生健康局批准在村卫生室依法执业,2020年12月31日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岗乡村医生。
上述指在曾都区行政区域内,取得乡村医生证、执业(助理)医师证、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证,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在卫生室依法执业,履行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药物制度等职责,享受在岗执业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补助当年,12月31日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岗乡村医生。
(二)下列乡村医生不列入补助对象。
1.当年在村卫生室执业未满6个月的。因病不能履行乡村医生工作职责的,需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相关诊断证明及住院资料,由本人申请,并经所在村委会、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意,区卫生健康局审核批准的除外;
2.经镇、办事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乡村医生,已享受其他财政养老保险补助的。
(三)补助方式。
在岗执业乡村医生可自愿选择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选择相应缴费档次按时上缴,缴费凭证上交所属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先缴后补,缴费凭证是发放在岗执业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补助的必备依据。
(四)补助标准。
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养老保险定额补助,资助在岗执业乡村医生购买养老保险。
(五)养老保险缴费和退休待遇。
缴费办法、标准和养老金计发办法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以人社部门解释为准。
三、其他说明
(一)引导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原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可自愿选择参加养老保险或待符合条件后领取到龄离岗生活补助。已享受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补助的,不再享受到龄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二)在岗乡村医生原已个人购买养老保险的,个人可自愿选择享受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补助或享受到龄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三)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补助和到龄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只能享受一种,不能同时享受。本着让乡村医生的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各算各的账,正确引导乡村医生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符合自己的方案,一经审批不予更改。
四、关于“资格审查阶段”
镇、办事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收齐申请人的各类申请材料并会同所在村委会进行资格初审,经镇(办事处、管委会)审核,经镇、村两级公示至少7天无异议后,公示资料存档备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2019年12月31日前报区卫生健康局进行复核。
五、关于“动态管理阶段”
各镇、办事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对到龄离岗乡村医生和在岗执业乡村医生的自然增减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对所有乡村医生全部建立档案,对本次审核的乡村医生证件材料和文件依据等相关资料全部归入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以镇(办事处、管委会)为单位实行常态化、集中式管理,并及时更新。每年9月底前,以镇(办事处、管委会)为单位,按规定的审核程序做好增减人员的核定及补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
六、其他
政策口径不清、个别不好认定的对象,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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