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3-69792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曾都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曾政办发〔2019〕22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9-10-22 15:30
编辑 张艳艳 审核 张艳艳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曾都区落实到龄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和在岗执业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9-10-22 15:30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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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曾都区落实到龄离岗乡村医生生活

补助和在岗执业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补助实施

方案的通知

(曾政办发〔2019〕22号)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曾都区落实到龄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和在岗执业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补助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0月22日

曾都区落实到龄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和

在岗执业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补助实施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90号)和《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随政办发〔2018〕2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的

切实解决我区到龄离岗乡村医生的生活困难和在岗执业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稳定乡村医生队伍,织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到龄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1.补助对象。

(1)下列乡村医生列入补助对象。

取得乡村医生资格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受聘在本区范围内乡村医生岗位上工作年限满10年(含10年)以上,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到龄离岗乡村医生。

上述工作时间计算截止2019年12月31日。

(2)下列乡村医生不列入补助对象。

①本方案实施前已经去世的;

②已转为国家公务员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

③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辞退、解聘、开除的;

④离岗仍擅自非法行医的;

⑤弄虚作假取得资格认定或工作年限认定相关资料的。

2.执业资格和工作年限认定。

(1)资格认定。

到龄离岗乡村医生须同时提供以下证件或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②乡村医生资格证书(含赤脚医生证)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乡村医生资格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因遗失无法提供的,须一并提供乡村医生聘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或职称证书、专业培训原始证明、第三方证明材料等相关证明资料;

③乡村医生个人工作简历、村卫生室执业经历证明材料(村委会和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工作年限认定。

①正常工作年限计算。通过核查有关文件,查验提交的原始证件及其它证明材料,必要时走访当年村干部或相关知情人员进行核实,核准乡村医生实际工作年限;

②中途离岗工作年限计算。早期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后中途离岗的,工作年限计算以实际在岗年限为准;

③工作年限按自然年度计算,不足1年的计算为1年。

3.补助标准。

按认定工作年限分段补助:工作年限在10—19年(含10年)的,按170元/人·月予以补助;工作年限在20—29年(含20年)的,按190元/人·月予以补助;工作年限在30年(含30年)以上的,按220元/人·月予以补助。

4.其他说明。

(1)补助对象在政策执行期间去世的,按照1年期的补助金额给予当年补助。

(2)曾经在村卫生室执业10年以上,现已离岗但未到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乡村医生,可以先按程序认定,暂不纳入本次补助范围,待到龄后按程序申请办理。

(3)乡村医生到龄后,经批准返聘继续执业的,返聘期间的工作年限不另计算。

(二)落实在岗执业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补助。

1.补助对象。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取得乡村医生证、执业(助理)医师证、执业护士证,并经区卫生健康局批准在村卫生室依法执业,2019年12月31日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岗乡村医生。

2.补助方式。

在岗执业乡村医生可自愿选择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选择相应缴费档次按时上缴,缴费凭证上交所属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先缴后补。

3.补助标准。

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养老保险补助,资助在岗执业乡村医生购买养老保险。

4.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可以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2)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办法、标准和养老金计发办法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5.其他说明。

引导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原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可自愿选择参加养老保险或待符合条件后领取到龄离岗生活补助。已享受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补助的,不再享受到龄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三、部门职责

区税务局负责参加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征收。

区人社局负责参加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解读、参保费用核定、退休手续的办理。

区财政局负责到龄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和在岗执业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补助的经费保障,纳入区级预算,实行专款专户管理,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拨付。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到龄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和在岗执业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补助工作的推进和协调、资格复查和工作年限认定复核、补助发放。

各镇(办事处、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到龄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和在岗执业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补助工作的组织实施、资格审查、统计上报及公示,并对此项工作质量负责。

四、方法步骤

(一)个人申请阶段(2019年11月1日前)。到龄离岗乡村医生和在岗执业乡村医生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到所属村、社区领取),并提供有效证件、证明材料,以村为单位统一向所属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资格审查阶段(2019年11月1日—11月30日)。镇、办事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收齐申请人的各类申请材料并会同所在村委会进行资格初审,经镇(办事处、管委会)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区卫生健康局进行复核。

(三)公示阶段(2019年12月1日—12月31日)。对通过复核确认、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以镇(办事处、管委会)、村为单位分别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并将公示资料存档备查。

(四)资金发放阶段(2020年1月1日—3月31日)。根据复核及公示情况,分别确认到龄离岗乡村医生的生活补助和在岗执业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险补助对象。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直达乡村医生个人银行账户。

(五)动态管理阶段(长期)。对到龄离岗乡村医生和在岗执业乡村医生的自然增减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每年9月底前,以镇(办事处、管委会)为单位,按规定的审核程序做好增减人员的核定及补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精准发放补助资金。区卫生健康局要加强对在岗执业乡村医生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享受当年保险补助,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作退岗处理,同时中止发放乡村医生保险补助。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把握政策。落实到龄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和在岗执业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补助事关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涉及人员多,时间跨度长,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确保政策宣传、执行到位。

(二)严密组织实施。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实事求是认定乡村医生资格、工作年限等基本情况,严格程序步骤,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将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三)加强档案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对本次审核的乡村医生证件材料和文件依据全部建档,留存备查。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为辖区乡村医生建立执业个人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以镇(办事处、管委会)为单位实行常态化、集中式管理。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履行监管职责,对乡村医生补助对象进行甄别和调查,既要确保应补尽补,又要防止弄虚作假。对虚报瞒报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附件: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曾都区落实到龄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和在岗执业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wps

附件: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曾都区落实到龄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和在岗执业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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