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随州市曾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依法行政、科学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法律人才在政府机关法治建设中的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区人社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实施法律顾问制度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区人社局办公室、社保股负责本局法律顾问工作的具体实施。对本部门涉法案件,提请法律顾问提供书面法律意见。需要委托法律顾问代理案件的,直接由法律顾问代表区人社局办理有关委托手续。
第四条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为区人社局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协助区人社局处理各类纠纷,代理区人社局及所属股室(单位)的行政复议、诉讼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根据需要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协议、章程、声明、函件等法律事务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根据需要对区人社局干部职工进行法律培训,协助区人社局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五)接受区人社局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第五条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通知法律顾问参加或提供书面意见。区人社局各股室(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文字或口头的方式随时(当面或电话)向法律顾问提出法律咨询要求,法律顾问提供的解答、咨询意见或法律信息仅供咨询人参考。
第六条区人社局所属股室(单位)处理涉及金额巨大或影响巨大的法律事务,由法律顾问承担,区人社局所属股室(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情况汇总、资料移交、证据收集,并按法律顾问的要求配合。法律顾问未参与处理的法律事务,区人社局所属股室(单位)应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第七条法律顾问为区人社局外聘律师。 所聘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律师、审判、仲裁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或属于本专业领域公认的杰出人士。具体人选由政策法规科提出建议,局党组会审定。区人社局法律顾问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区人社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解聘。
第八条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区人社局及其职能部门的行政决策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参加,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会议纪要应当载明与会法律顾问的各方面意见。
第九条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区人社局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本规则所定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本规则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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