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按照《省粮食局关于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粮函〔2021〕30号)和随州市发改委《关于认真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现就曾都区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凡在曾都区登记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均应申请备案。
二、备案内容
企业在曾都区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曾都区发改局备案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收购区域、资金筹措能力、粮食仓储设施、检化验设备仪器和人员队伍等情况。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变更备案。
三、备案方式
企业填写备案表(见附件1),加盖企业公章并需法人签字,同时还需提供相关材料(见附件2),采取现场交办(一式两份)等方式报送至曾都区发改局,编号后反馈至企业。
联系方式: 0722-3229889
办理地址:曾都区发改局317、322股室
四、有关要求
由于目前取消粮食收购许可证,相关企业以前的许可证不再生效,改为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变更)表,所以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备案,备案信息要真实有效,备案内容发生变化应当及时更新。
曾都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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