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12571 | 主题分类 | 物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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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曾都区发展和改革局 | 发文字号 | 随曾发改发〔2022〕27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2-11-03 10:30 |
编辑 | 曾都区发改局 | 审核 | 张金莉 |
各镇(管委会)、经济开发区,各大中型灌区管理处,农民用水者协会,各小型灌区∶
根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曾都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曾政办规〔2017〕1号)文件精神,为推动曾都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促进农业节水,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按照《湖北省定价目录》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成本监审,并报区政府审批,现将调整后的曾都区农业供水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基本水价3.5元/亩,计量水价0.07元/立方米。基本水价按受益区内的有效灌溉面积计收,计量水价按计量点量测的实际供水量计收,计量点为产权分界点。农业供水水费仅对曾都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受益区内的灌区收取。
二、小型灌区农业水价实行协商定价,并报区发改局和区水利和湖泊局备案。
三、灌区内水价分类分档收取,具体收取标准如下。
1.粮食作物
第一档:用水定额内水量(400m³/亩),价格为0.07元/m³ ;
第二档:超定额用水量20%(含)以内部分,价格为0.09元/m³;
第三档:超定额用水量20%以外部分,价格为0.14元/m³ 。
2.经济作物
第一档:用水定额内水量(400m³ /亩),价格为0.14元/m³ ;
第二档:超定额用水量20%(含)以内部分,价格为0.18元/m³;
第三档:超定额用水量20%以外部分,价格为0.28元/m³。
四、各灌区要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此价格自2022年11月2日起执行,在执行期内,如国家、省、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随州市曾都区发展和改革局 随州市曾都区水利和湖泊局
2022年11月2日
附件:关于曾都区农业供水价格实行分类分档收费的通知 .doc
附件:关于曾都区农业供水价格实行分类分档收费的通知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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