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能,有效防范和化解执法责任风险,规范现场执法记录,根据《随州市民宗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民族宗教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执法行为时,须对现场进行执法检查的,应对现场执法过程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是指从行政执法程序启动直至执法 程序完结经历的全部过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准确和可回溯管理的原则,为民族宗教事务管理提供依据。
第四条 记录的主体
由两名及以上持有有效期内的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对执法行为进行记录。
第五条 记录的范围
各级民宗部门应当对各类民宗部门行政执法案件依法、客观、全面记录。对可能导致民宗领域行政执法决定被撤销、被确认违法等情形,以及民宗领域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重点记录。有行政执法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执法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依法记录相关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记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记录的时限
执法记录原则上应在执法行为发生时当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等不便于当场制作的应在现场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 记录的用途
执法记录是执法人员在依法行使民族宗教领域管理职责时留下的痕迹,可作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的依据。
第八条 记录的形式
文字记录可以采用纸质文书或者电子文书进行记录。音像记录可以采用执法记录仪、录像机、音视频监控等设备进行记录。民宗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文字记录为基本方式,行政执法的特定环节记录可以采取音像记录为辅助方式,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采用书写方式记录的,应当符合行政执法文书规定。采用录制方式记录的,应当完整。书写记录、录制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应当录制音像。
第九条 文字记录的要求
纸质文书记录应当使用统一印发的制式文书,并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时序对相关执法环节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对象、执法事项等过程性信息进行记录。制作的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绘图或照片,应由当事人确认属实后签字,当事人拒不签字的,由执法人员注明现场情况。执法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到场并签字;记录需要修改的,由当事人在修改处签字或手印确定。现场检查记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的内容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第十条 音像记录的要求
各级民宗部门应当根据行政执法需要配备并使用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备,对实施行政强制、证据提存、文书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特定执法环节进行音像记录。音像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场所、环节、工艺、岗位、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对有关财物、场所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容易引起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
执法行为结束后,执法人员要及时整理、汇总执法记录材料,按照一案一档、一事一档的原则将执法记录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整理工作。需移交办公室存档的档案材料,须在年底前完成与办公室的交接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民宗部门内设相关执法科(室)负责人是本部门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责任人。各科室负责人要切实加强监督力度,做到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有检查、有监督、有落实,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民宗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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