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民宗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
  • 发布时间:2020-11-26 09:42
  • 信息来源:曾都区民宗局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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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民宗部门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随州市民宗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民族宗教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区民宗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五类行政执法活动中推行行政执法公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各级民宗部门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及时、准确、便民以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

第五条 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行政执法信息,各级民宗部门负责在省统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在相关门户网站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公示。已纳入曾都区政务服务平台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在曾都区政务服务网上主动公示。

第六条 各级民宗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公开行政执法信息。部门内设相关执法科(室)负责梳理、采集、报送执法信息,部门内设相关法制工作科(室)负责汇总执法信息并在区政务服务平台和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统战部办公室负责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对外公示。

第七条 强化事前公开,各级民宗部门主要公示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的名称、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办公地点、咨询监督电话;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宗教事务条例》《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民族宗教领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事项清单;

(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四)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包括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行政执法证件号码及其有效期等;

(五)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文书样式;

(六)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听证标准;

(七)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对象、办理条件、办理方式、办理流程、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收费方式、收费依据以及申办材料的目录、表格、填写说明、示范文本;

(八)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时限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基本信息。

第八条 要强化事中公示,各级民宗部门主要公示以下内容:

(一)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执法告知说明。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应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执法事由、行政执法依据、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及救济途径等内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出示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依法出示。

第九条 要强化事后公开,各级民宗部门主要公示以下内容:

(一)及时公开执法决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行政检查信息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度公示;其他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定期公布执法信息。每年第一季度公示当年的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和上一年度的执法结果和执法统计年报等信息;

(三)动态更新执法内容。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民宗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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