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民宗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试 行)
  • 发布时间:2020-11-26 09:52
  • 信息来源:曾都区民宗局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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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试  行)

 

第十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随州市民宗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民族宗教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各级民宗部门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部门内设相关法制工作科(室)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各级民宗部门不得作出执法决定。其他行政执法决定,民宗部门认为需要审核的,参照本办法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三条 各级民宗部门内设相关法制工作科(室)负责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律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制作、送达。

第六条 民宗部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民宗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六)适用简易程序以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七条 全区民宗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具体内容清单为:

(一)行政许可类决定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

2.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3.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许可的;

4.各级民宗部门认为属于重大的其他行政许可决定。

(二)行政处罚类决定

1.责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主要负责人的;

2.依法吊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的;

3.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等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数额的;

4.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5.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

6.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7.各级民宗部门认为属于重大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

(三)行政强制类决定

1.做出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2.申请法院实施强制执行的;

3.各级民宗部门认为属于重大的其他行政强制决定。各级民宗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向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的决定,属于重大执法决定。

第八条 各级民宗部门内设相关执法科(室)应当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前,将下列材料提交部门内设相关法制工作科(室)进行审核,并对提交审核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完整的行政执法卷宗材料;

(二)承办机构的办理建议及理由、依据;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据、证明材料。

第九条 各级民宗部门内设相关法制工作科(室)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交审核材料是否完整;

(二)执法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执法对象是否认定准确,相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六)执法文书是否完备、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各级民宗部门内设相关法制工作科(室)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情况复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可以对相关单位、个人进行询问,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必要时可以组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取法律顾问、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中的作用,对涉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复杂疑难法律事务,应当由法律顾问提出明确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各级民宗部门内设相关法制工作科(室)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应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和自由裁量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反馈部门内设相关执法科(室)存入执法案卷,一份由部门内设相关法制工作科(室)留存归档。

第十二条 各级民宗部门内设相关法制工作科(室)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案情复杂的,经民宗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5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提请有关机关解释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部门内设相关执法科(室)对部门内设相关法制工作科(室)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部门内设相关法制工作科(室)协商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部门内设相关执法科(室)报送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 各级民宗部门要切实加强部门内设相关法制工作科(室)的能力建设,选配法制审核人员必须坚持专业化,力量配置必须与所担负的法制审核任务相适应,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执法总人数的5%。各级民宗部门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的,可以探索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以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民宗部门内设相关执法科(室)或者执法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执法人员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民宗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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