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曾都市监处罚〔2024〕139号
  • 发布时间:2024-08-01 15:50
  • 信息来源: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核人:徐玥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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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曾都区洪军足浴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21303MA4DXENA2B 

住所(住址):曾都区青年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洪军

身份证件号码: 612328********2016

2024年6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开展端午节前市场经营活动专项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门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的足浴产品陕康舒牌康乐福手足护理液,外包装袋上标注的有“净含量:300ml/袋,生产许可证号:辽妆20160046,陕西康乐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监制,使用方法:本品可直接倒入盆中或倒入泡脚袋中浸泡30分钟即可,产品功效:手部、足部护理滋润,生产日期20191031,限用日期20221108”等内容,共有44袋,已过期。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经报请区局领导同意后,依法对上述超过限用日期的44袋手足护理液实施扣押,并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门店经营者张洪军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收集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7月23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自述此店是从他人开设的足浴店接转的。原店铺内的足浴床、空调设备及足浴产品等相关物品都转给了当事人,当事人支付转让费4000元,其中44袋手足护理液价款是22元,对方未开具转让费单据和货品清单。接转后当事人把上述手足护理液摆放在门店经营场所待使用开展经营活动,至案发时止被我所执法人员查获。上述待使用的过期手足护理液货值金额22元,由于未使用,无违法所得。无消费者反映在当事人店内接受足浴服务有不良反应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门店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0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的待使用康乐福手足护理液44袋已超过限用日期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化妆品康乐福手足护理液的祥细情况;
    证据四、现场依法扣押的康乐福手足护理液44袋,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限用日期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限用日期化妆品康乐福手足护理液的祥细情况及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积极整改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

    2024年7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曾市监罚告〔2024〕15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的足浴产品康乐福手足护理液已超过限用日期,当事人未进行清理予以下架,仍放在经营场所待使用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且过期产品未使用,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试行)》第六条第(二)项、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经营超过限用日期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超过限用日期的浴足产品康乐福手足护理液44袋,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随州市曾都区财政局(开户行: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都支行;账号:82010********2277;地址:随州市曾都区交通大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81

(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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