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6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随州市曾都区鸿火运小吃服务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13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随州市曾都区鸿火运小吃服务店(个体工商户)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DBJ25421300471730923ZX,样品名称:菜盘,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菜盘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菜盘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警告行政处罚。
二、叶全兰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13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曾都区青年路 31 号叶全兰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DBJ25421300471730924ZX,样品名称:菜盘,检验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菜盘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菜盘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警告行政处罚。
三、随州市曾都区时尚海鲜小吃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13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随州市曾都区时尚海鲜小吃店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DBJ25421300471730925ZX ,样品名称:米粉碗 ,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米粉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米粉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四、随州市曾都区有海早餐齐星花园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13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随州市曾都区有海早餐齐星花园店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DBJ25421300471730926ZX,样品名称:饭碗,检验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饭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饭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五、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随州文峰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13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随州文峰店销售的荞麦馒头(自制)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SBJ25421300491944366,样品名称:荞麦馒头(自制),检验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荞麦馒头是2025年9月2日由湖北俊仙宏有限公司统一配送至当事人处,共配送同批次荞麦馒头240个,配送时有统一包装(外包装显示:毅衡轩 刀切荞麦馒头 生产日期:2025-07-30 生产商:湖北俊仙宏食品有限公司)。上述抽检不合格的荞麦馒头购进价格为0.9元/个,购进货款金额216元,当事人对外销售价格为1.2元/个,截至检验报告送达之日,上述检验不合格的同批次荞麦馒头已全部销售完,违法所得共计288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六、随州市曾都区宸菲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14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随州市曾都区宸菲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DBJ25421300471730931ZX ,样品名称:面碗 ,检验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面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面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行政处罚。
七、曾都区万店镇农村福利院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30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曾都区万店镇农村福利院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5421303470331139,样品名称:菜盆 ,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菜盆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菜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行政处罚。
八、随州市曾都区源泉富氧纯净水厂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15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随州市曾都区源泉富氧纯净水厂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GZJ25420000486832944,样品名称:包装饮用水,检验项目:亚硝酸盐(以 NO₂⁻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 限量》要求,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生产该批次不合格包装饮用水共90桶(含抽样7桶),净含量17L/桶,成本价为2.2元/桶,销售价3元/桶,货值金额270元。截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包装饮用水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违法所得为270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27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曾都区郭有东水产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30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曾都区郭有东水产店售卖的鲫鱼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5421303470331383 ,样品名称:鲫鱼,检验项目:恩诺沙星(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曾都区郭有东水产店已于2025年12
月24日办理注销登记,其主体资格依法终止。不予立案。
十、随州市春艳饮料有限责任公司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14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随州市春艳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GZJ25420000486832936,样品名称:太空泉包装饮用水,检验项目: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GZJ25420000486832937,样品名称:太空泉包装饮用水,检验项目: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两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太空泉包装饮用水的成本价是1.6元/桶,销售价格是3.5元/桶,共生产了200桶(含抽检的14桶水),截至2025年11月19日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货值金额700元,违法所得700元。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饮用水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70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随州市曾都区好易购便利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4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随州市曾都区好易购便利店销售的土姜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5421303470331433,样品名称:土姜,检验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2025年11月4日,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好易购便利店从随州白沙洲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路边的流动摊贩手中购进上述不合格批次土姜,进价为3.5元/斤,共购进20斤,现金支付货款70元。购回后当事人将土姜陈列在超市内以3.98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2025年11月20日,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上述土姜进行抽样检测,共购买1.5公斤(其中备样数量均质后不少于0.2kg)。截至2025年11月26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时,该批次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79.6元,违法所得79.6元。当事人从流动摊贩购进农产品时未索取相关证照及检验合格证明。案发后,2025年11月26日,当事人对已售出的不合格土姜张贴告示进行了召回,无消费者退回上述批次土姜,也无人反映食用后有任何不良反应情况。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9.6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二、随州市曾都区家茗酒厂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31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随州市曾都区家茗酒厂店 销售的大麦酒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5421303486031461 ,样品名称:10元大麦酒,检验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XBJ25421303486031462 ,样品名称:15元大麦酒,检验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生产了70斤(35L),酒精度为50%vol,并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少量的甜蜜素,销售了65斤(32.5L),销售单价为10元/斤(20元/L),销售货款为650元(含抽检的样品费50元),至2025年11月27日检查时剩余5斤(2.5L)于现场销毁;上述抽检批次的15元大麦酒,当事人于2024年1月生产了60斤(30L),酒精度为53%vol,并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少量的甜蜜素(具体使用量已记不清),销售了40斤(20L),自用20斤(10L),销售单价为15元/斤(30元/L),销售货款为600元(含抽检的样品费75元),至2025年11月27日检查时已无库存。案发后,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7日张贴召回上述大麦酒的公告,因销售对象主要为附近的居民(流动散客),实际无法召回,也无消费者反映有任何不良反应。上述抽检批次的10元大麦酒货值金额为700元,违法所得为650元;上述抽检批次的15元大麦酒货值金额为900元,违法所得为600元;货值金额共计为1600元,违法所得共计为125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125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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