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5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随州市楚悦大酒店有限公司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31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随州市楚悦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5421303486031498,样品名称:汤碗,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XBJ25421303486031499,样品名称:骨碟,检验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汤碗、骨碟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汤碗、骨碟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警告行政处罚。
二、随州市曾都区半江越火锅餐饮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31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随州市曾都区半江越火锅餐饮店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5421303486031465,样品名称:汤碗,检验项目: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XBJ25421303486031466,样品名称:骨碟,检验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汤碗、骨碟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汤碗、骨碟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警告行政处罚。
三、随州市曾都区大厨小城禧宴酒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31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随州市曾都区大厨小城禧宴酒店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5421303486031468 ,样品名称:汤碗 ,检验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XBJ25421303486031469 ,样品名称:骨碟 ,检验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汤碗、骨碟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汤碗、骨碟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警告行政处罚。
四、随州市曾都区今夜有局餐饮吾悦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31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随州市曾都区今夜有局餐饮吾悦店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5421303486031500,样品名称:汤碗,检验项目: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XBJ25421303486031501,样品名称:骨碟,检验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汤碗、骨碟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汤碗、骨碟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警告行政处罚。
五、曾都区南郊黄家酒厂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9月5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曾都区南郊黄家酒厂 销售的散装大麦酒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DBJ25421300471730474ZX,样品名称:散装大麦酒,检验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曾都区南郊黄家酒厂于2025年4月20日生产的涉案“散装大麦酒”共计300斤,成本价3元/斤,销售价6元/斤,货值金额1800元。截至我局送达《检验报告》时,已全部对外销售完毕,违法所得共计1800元。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曾都区老谌酒场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9月17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曾都区老谌酒场销售的散装大麦酒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DBJ25421300471730574 ,样品名称:散装大麦酒 ,检验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散装大麦酒“散装大麦酒”于2023年3月10日酿造95kg,2025年2月2日对外销售,销售价为20元/kg,2025年9月7日,酒场员工在这批散装白酒内添加了0.5kg自用的老式黄冰糖用于矫味。添加老式黄冰糖前销售22.8kg,添加后仅销售给抽检公司2kg,自用15kg,剩余55.7kg未销售。添加老式黄冰糖前销售金额为476元,添加后仅抽检销售金额为20元,违法所得20元。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没收违法所得20元,没收剩余55.7kg不合格的散装大麦酒,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代文才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9月17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代文才销售的散装芝麻油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DBJ25421300471730436ZX ,样品名称:散装芝麻油,检验项目:酸价(KOH)项目不符合 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 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代文才于2025年7月25日生产上述芝麻油40kg,销售价为16元/斤。其中,自用12kg,抽检前销售22kg,销售金额为704元;抽检销售3L(即3kg),销售金额为96元;抽检后未销售,剩余3kg已于抽检当日自行清理,共销售25kg,销售金额共800元。当事人称,抽检时,其已明确表示案涉芝麻油仅剩下缸底一点待清理,不对外销售,且已拒绝销售给抽检机构。因无直接证据证明上述芝麻油在抽检前已经发生了油脂酸败,因此本案中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抽检当日的销售金额,即96元。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6元的行政处罚。
八、 随州市曾都区拼面三狼金三角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11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晶恒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随州市曾都区拼面三狼金三角店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SBJ25421300611900055,样品名称:面碗,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SBJ25421300611900056 ,样品名称:餐碗,检验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面碗、餐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面碗、餐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九、 随州市曾都区安训牛杂面餐饮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12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晶恒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随州市曾都区安训牛杂面餐饮店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SBJ25421300611900065,样品名称:黄酒碗,检验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SBJ25421300611900066,样品名称:面碗,检验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黄酒碗、面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黄酒碗、面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十、 曾都区担担面馆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12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晶恒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曾都区担担面馆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SBJ25421300611900064 ,样品名称:面碗,检验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面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面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十一、 随州市曾都区董记面庄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11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晶恒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随州市曾都区董记面庄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SBJ25421300611900058 ,样品名称:筷子,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筷子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筷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十二、 随州市曾都区老赵面馆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11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晶恒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随州市曾都区老赵面馆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SBJ25421300611900057 ,样品名称:面碗,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面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面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十三、 随州市曾都区梁记面馆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12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晶恒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随州市曾都区梁记面馆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SBJ25421300611900062 ,样品名称:稀饭碗,检验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稀饭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稀饭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曾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