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6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随州市五眼桥市场梅卫华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4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随州市五眼桥市场梅卫华销售的多宝鱼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5421303470331429,样品名称:多宝鱼,检验项目:恩诺沙星(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多宝鱼是2025年11月3日从武汉洪山区白沙洲一流动摊贩处购进,购进7.75kg,进价72元/kg,货值558元,以80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时,该批次多宝鱼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620元,违法所得620元。案发后,当事人对已销售不合格多宝鱼进行了召回,无消费者退回上述批次多宝鱼,也无人反映食用后有任何不良反映情况。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2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随州市曾都区七姐超市(个体工商户)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31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随州市曾都区七姐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果冻橙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5421303470331402 ,样品名称:果冻橙,检验项目: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果冻橙是2025年10月5日从曾都区南郊白沙洲农副产品物流园水果区210号的曾都区杠上开精品果行购入的,共购进40斤,进价2.5元/斤,货值金额100元,售价3元/斤,截至2025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抽检报告时,该批次不合格果冻橙已经全部售出,销售金额为120元,销售获利20元。案发后,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日张贴召回上述果冻橙的公告,因上述食品的销售对象均为附近的居民(流动散客),实际无法召回。当事人建有进销货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随州市曾都区老屋饭香餐饮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31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随州市曾都区老屋饭香餐饮店销售的汽水馍(自制)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5421303486031508,样品名称:汽水馍(自制),检验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汽水馍是2025年10月30日从曾都区杨记老面馍店以0.8元/个价格购进,同批次共购进20个,支付货款16元。截至检验不合格报告送达当日,上述汽水馍被当事人以1元/个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20元,违法所得20元。 案发后,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7日张贴公告召回上述检验不合格批次的汽水馍,截至目前,无消费者退回上述批次汽水馍,也无消费者反映有任何不良后果的情况。当事人建有进销货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四、随州市曾都区和润超市涢水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6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随州市曾都区和润超市涢水店销售的江米条(糕点)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DBJ25421300471730919ZX ,样品名称:江米条(糕点),检验项目: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江米条(糕点)是2025年11月2日从武汉市黄陂区鑫汉军休闲食品商行以45元/斤的价格购进,共购进4公斤,货值360元;销售价为39.6元/斤,货值633.5元(含抽样人员购付款164.7元),违法所得164.7元。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当日,张贴公告召回上述检验不合格批次的江米条(糕点),截至目前,无消费者退回上述批次江米条(糕点),也无消费者反映有任何不良后果的情况。当事人建有进销货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五、杨支波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1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杨支波销售的绿茶(炒青)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5421303486031533 ,样品名称:绿茶(炒青),检验项目: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绿茶(炒青)是2025年5月19日从宜都市枝城镇王秀贵茶厂以15.5元/斤的价格购进,共购进了129斤,支付货款2000元。购回后,当事人以20元/斤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截至检验报告送达时,上述检验不合格同批次的茶叶(炒青)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2580元,违法所得2580元。2025年11月27日,当事人杨支波收到检验报告后,当天张贴召回公告,截至目前未收到有退回的消费者和饮用上述检验不合格茶叶(炒青)后出现不良反应的反馈。当事人建有进销货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六、随州市曾都区图图水果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29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随州市曾都区图图水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东江湖蜜橘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5421303470331375 ,样品名称:东江湖蜜橘,检验项目: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抽检东江湖蜜橘是郑州诚信志远果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配送到当事人店内,当事人共购进了2件,每件16公斤,购进价155元/件,购进款一共310元。当事人在购进该产品后,于2025年10月29日上架对外销售,以8.3元/斤的价格销售了32公斤,共计销售款531.2元。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已售出的不合格东江湖蜜橘张贴告示进行了召回,无消费者退回上述批次东江湖蜜橘,截至目前也无人反映食用后有任何不良反映情况。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31.2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随州银泰新世纪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新世纪购物广场水西门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25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随州银泰新世纪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新世纪购物广场水西门店销售的蜜桔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DBJ25421300484249367,样品名称:蜜桔,检验项目: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蜜桔是2025年11月22日从孝感梁蜜果业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15kg,进价8元/kg,货值金额120元,售价9.16元/kg,已全部销售完毕(含损耗0.59kg及抽检样品2.31kg),合计销售金额132元,违法所得132元。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已售出的不合格蜜桔张贴召回公告,无消费者退回上述批次蜜桔,也无人反映食用后有任何不良反映情况。当事人建有进销货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八、曾都区郭有东水产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30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曾都区郭有东水产店售卖的鲫鱼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5421303470331383 ,样品名称:鲫鱼,检验项目:恩诺沙星(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鲫鱼是当事人于2025年10月30日从一钓鱼人手中购进的,共购进8公斤,进价12元/公斤,货值96元。以14元/公斤对外销售(包含抽检2.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款112元,毛利润16元,涉案货值金额112元,违法所得112元。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该批次不合格鲫鱼张贴召回公告,因消费群体为流动散客,实际无法召回,无消费者退货退款。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12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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