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4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随州清河路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20日,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计划,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随州清河路店正在销售的花菇(规格型号:258克/袋)进行抽检,抽样单编号:GZJ24420000003343799,样品名称:“花菇”,检验项目: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28日、2024年9月3日,以62元/袋的价格分两批从湖北汪水堂健康食品有限公司购进12袋,购进总价为744元,以78元/袋价格对外销售8袋,剩余4袋未销售,货值金额为936元。当事人建有进销货台账,口述称抛开人工水电无利润,故无违法所得。另查明,当事人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仅向本局提交了供应商湖北汪水堂健康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无法提供该批次花菇检验报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对销售超过重金属含量最大残留限量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
二、黄成全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20日,武汉市华测检验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黄成全销售的“大麦酒”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DBJ24421300484247845ZX,样品名称:大麦酒(白酒),检验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大麦酒为自酿大麦酒,是2023年9月和2024年3月两批生产的酒混装在一起售卖,一缸酒共260斤。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包括大麦、酒曲和水在内的原材料,未加入其他添加剂,其储存的酒缸为之前检测大麦酒甜蜜素超标的一批酒所用酒缸,当事人未对其彻底清洗就直接使用,导致残余甜蜜素混入上述大麦酒中。至2024年12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次的大麦酒未完全销售,大概售出45斤,剩余大麦酒已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货值3900元,违法所得675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675元;罚款2325元。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曾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