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4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随州市玉明酒家有限责任公司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14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第三方抽检机构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玉明酒家有限责任公司酒店内使用的黄贡椒(酱腌菜)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4421303486033567,样品名称:黄贡椒(酱腌菜);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2024年9月从鹿鹤市场购进该批次黄贡椒(酱腌菜)共10罐,购进价15元/罐,购进货款共计150元,无进货台账和购销单据。购进后在酒店作为配菜使用。截至2024年11月8日上述黄贡椒(酱腌菜)已使用完。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黄贡椒(酱腌菜)、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000元。
二、曾都区南郊金三角山水家常菜馆(黄长艳)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8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员和第三方抽检机构人员对曾都区南郊金三角山水家常菜馆使用的餐具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4421303486034318ZX、XBJ24421303486034317ZX;样品名称:骨碟、汤碗;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骨碟、汤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骨碟、汤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三、随州市曾都区半江越火锅餐饮店(刘奇)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7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员和第三方抽检机构人员对曾都区半江越火锅餐饮店使用的小花盘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4421303486034280ZX,样品名称:小花盘;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小花盘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小花盘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三、随州市曾都区大厨小城禧宴酒店(余乔冬)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7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员和第三方抽检机构人员对曾都区大厨小城禧宴酒店使用的骨碟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4421303486034267ZX,样品名称:骨碟;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骨碟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骨碟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三、随州市曾都区老夏牛肉拉面馆(夏永舟)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8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曾都区老夏牛肉拉面馆使用的面碗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DBJ24421300471730757,样品名称:面碗;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面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面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三、随州市曾都区美乐基汉堡店(何巧玉)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7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曾都区美乐基汉堡店煎炸过程用油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DBJ24421300471730770ZX,样品名称:煎炸过程用油;检验项目:酸价(KOH)等1项,不符合GB2760-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经营使用的煎炸过程用油是于2024年10月17日从随州市曾都区清河路星苑小区曾都区麦迪尼商贸店购进的花旗起酥油(F级进口)。当事人共购进起酥油1件(16kg/件),进价150元/件,货值金额150元,货款已付清。当事人持有进货单据,供货单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供货商经营者身份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货物报关单等文件复印件,但未建立进货台账。至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次起酥油已全部使用完毕。另查明,当事人没有建立且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起酥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警告、罚款3000元。
三、随州市曾都区居阳餐饮店(杨路)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5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随州市曾都区局居阳餐饮店(杨路)使用的餐具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DBJ24421300471730755,样品名称:面碗;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面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面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四、曾都区南郊鑫龙小酒馆(熊全江)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8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随州市曾都区南郊鑫龙小酒馆(熊全江)使用的饭碗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DBJ24421300471730758,样品名称:饭碗;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饭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饭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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