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4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曾都区淅河镇第二初级中学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10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第三方抽检机构人员对当事人曾都区淅河镇第二初级中学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4421303486033411ZX、XBJ24421303486033412ZX,样品名称:碗1、碗2;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给予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警告行政处罚。
二、曾都区淅河镇小学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4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曾都区淅河镇小学打菜勺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DBJ24421300484246391,样品名称:打菜勺;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打菜勺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打菜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给予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警告行政处罚。
三、随州高新区淅河镇云龙小学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4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高新区淅河镇云龙小学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DBJ24421300484246398,样品名称:圆碗;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圆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圆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给予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警告行政处罚。
四、 曾都区淅河镇光化小学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4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员对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淅河镇光化小学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DBJ24421300484246410、DBJ24421300484246411,样品名称:分餐圆盆、分餐方盆;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分餐圆盆、分餐方盆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分餐圆盆、分餐方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给予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警告行政处罚。
五、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白敏幼儿园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10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第三方抽检机构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白敏幼儿园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4421303486033410ZX,样品名称:餐具;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餐具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给予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警告行政处罚。
六、 高新区淅河镇中心学校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4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高新区淅河镇中心学校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DBJ24421300484246376,样品名称:碗;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给予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警告行政处罚。
七、 随州市高新区外国语学校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4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高新区外国语学校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DBJ24421300484246367,样品名称:勺子;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勺子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勺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给予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警告行政处罚。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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