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4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随州市曾都区肖锋面馆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8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肖锋面馆面碗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DBJ24421300471730759,样品名称:面碗;检验项目:大肠杆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面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面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曾都区万店镇中心幼儿园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0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第三方抽检机构人员对当事人曾都区万店镇中心幼儿园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4421303486033423ZX、XBJ24421303486033422ZX,样品名称:餐饮用具勺子、碗;检验项目:大肠杆菌 ,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勺子、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勺子、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给予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三、随州融汇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12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第三方抽检机构人员对当事人随州融汇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4421303486033457,样品名称:饭碗;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饭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饭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给予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四、随州市曾都区江波拉面馆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2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江波拉面馆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DBJ24421300471730677,样品名称:面碗;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面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面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给予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五、曾都区厉山特色早餐馆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3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曾都区厉山特色早餐馆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DBJ24421300471730678,样品名称:饭碗;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饭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饭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给予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六、 曾都区洛阳镇市场街刘大军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11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第三方抽检机构人员对当事人曾都区洛阳镇市场街刘大军销售生姜一案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4421303470330805,样品名称:生姜;检验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生姜是从随州市白沙洲市场购进的,购进10斤,进价6元每斤,售价8元每斤,至检验报告送达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80元,扣除人工、房租等费用,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生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00元。
七、 曾都区洛阳镇市场街鲁勋忠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11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第三方抽检机构人员对当事人曾都区洛阳镇市场街鲁勋忠销售的红萝卜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4421303470330792,样品名称:红萝卜;检验项目:毒死蜱,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红萝卜是从随州市白沙洲市场曾都区小王菜行处购进的。购进20斤,进价1.2元每斤,售价1.5元每斤,至检验报告送达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30元,扣除人工、房租等费用,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红萝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
八、曾都区小丁蔬菜调料销售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11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第三方抽检机构人员对当事人、曾都区小丁蔬菜调料销售 销售红萝卜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4421303470330799,样品名称:红萝卜;检验项目:毒死蜱,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抽样单编号:XBJ24421303470330798,样品名称:生姜;检验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两个品种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生姜及红萝卜是从随州市白沙洲市场曾都区小王菜行处购进的。生姜购进10斤,进价6元每斤,售价6.5元每斤,货值65元,红萝卜购进10斤,进价0.8元每斤,售价1.3元每斤,货值13元,至检验报告送达时已全部销售完毕,扣除人工、房租等费用,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生姜和红萝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
九、 随州市百年蓉老成都火锅吾悦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20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百年蓉老成都火锅吾悦店使用的盘子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DBJ24421300484247837ZX,样品名称:盘子;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盘子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盘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给予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十、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随州文峰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17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及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抽样人员对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随州文峰店销售的规格型号为 250克/袋宜昌绿茶进行抽检,抽样单编号:GZJ24420000003433758,检验项目:乙酰甲胺磷,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092,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6日从宜昌茶马古道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共购进10袋上述宜昌绿茶,截止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已对外销售了5袋,剩余5袋未销售。当事人在本局执法人员监督下已将剩余5袋宜昌绿茶下柜销毁,并在门口张贴了《召回公告》,召回上述同批次已对外销售的宜昌绿茶。当事人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十一、曾都区鹿鹤市场陈海玲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9月25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第三方抽检机构人员对当事人曾都区鹿鹤市场陈海玲经营的水产店销售的鳝鱼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4421303470330715,样品名称:鳝鱼;检验项目:恩诺沙星,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鳝鱼是当事人于2024年9月23日在曾都区五眼桥菜市场一商户手中购进。购进价格为34元/斤,共购进8.8斤,支付货值金额300元,无进货凭证。当事人购回后,以38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当天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334.4元,共营利34.4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鳝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4.4元,罚款5000元。
十二、随州市曾都区雨悦超市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4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与随州市公共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随州市曾都区雨悦超市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4421303470330928,样品名称:红萝卜;检验项目:毒死蜱 ,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红萝卜按照1.5元/斤进行销售,数量10斤,已销售完,销售金额为15元。没有库存,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红萝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给予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元。
十三、 曾都区五眼桥市场李小兵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3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第三方抽检机构人员对当事人曾都区五眼桥市场李小兵售卖的猪肉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4421303470330901,样品名称:猪肉;检验项目:磺胺类(总量),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2024年10月23日,当事人从随县新街屠宰场购进该批猪肉,共购进200斤,购进价12.5元/斤,购进款2500元。购进后在五眼桥市场店对外销售,销售价13元/斤,200斤猪肉已销售完,共计销售款2600元,获毛利100元,除去人工水电成本后,没有盈利。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猪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给予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8600元。
十四、 曾都区梁记粥铺荆州总店随州分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14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第三方抽检机构人员对当事人曾都区梁记粥铺荆州总店随州分店的菜盘、大碗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4421303486033553、XBJ24421303486033552,样品名称:菜盘、大碗;检验项目:大肠杆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使用的菜盘、大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菜盘、大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给予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十五、 曾都区何店镇家欣购物广场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9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第三方抽检机构人员对当事人曾都区何店镇家欣购物广场销售的“土生姜”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4421303470330783,样品名称:土生姜;检验项目:噻虫胺、噻虫嗪,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土生姜是2024年10月从白沙洲市场购入,共购进10斤,购进价格为3元/斤,销售价格为3.98元/斤,销售3斤,剩余7斤因未销售出,当事人当天已销毁,货值金额30元,违法所得11.94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生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给予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94元,罚款2988.06元。
十六、随州市曾都区景湖幼儿园
2024年5月14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第三方抽检机构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景湖幼儿园食堂的碗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4421303186033552,样品名称:碗;检验项目:大肠杆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使用的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给予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8000元。
十七、曾都区府河镇第二幼儿园
2024年10月10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第三方抽检机构人员对当事人曾都区府河镇第二幼儿园食堂的碗1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4421303486033370ZX,样品名称:碗1;检验项目:大肠杆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使用的碗1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碗1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给予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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