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4年第1期)
  • 发布时间:2024-01-02 16:17
  • 信息来源: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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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4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张波涛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6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随州市公共检测中心抽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张波涛经营店销售的猪肉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3421303470330862,名称:猪肉,检验项目:磺胺类(总量);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猪肉是2023年9月6日在曾都区两水屠宰场购进的100公斤,进货价格每公斤24元,以每公斤25元格销售已售完。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猪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彭慧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5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随州市公共检测中心抽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彭慧经营店销售的产品鸽子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3421303470330844,名称:鸽子,检验项目:恩诺沙星;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鸽子是2023年9月5日在曾都区乡镇散户处购进的20只,进货价格每只18.5元,以每只20元格销售已售完。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鸽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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