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4年第2期)
  • 发布时间:2024-01-17 09:20
  • 信息来源: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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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3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随州市曾都区天才宝贝幼儿园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9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第三方抽检机构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天才宝贝幼儿园使用的勺子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3421303488730663,名称:勺子,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勺子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经营使用不合格勺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二、随州曾都区小天才幼儿园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9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第三方抽检机构人员对当事人随州曾都区小天才幼儿园使用的碗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3421303488730667,名称:碗,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经营使用不合格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三、随州市智慧树幼儿园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9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第三方抽检机构人员对当事人随州曾都区智慧树幼儿园使用的碗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3421303488730631,名称:碗,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经营使用不合格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四、随州市曾都区文峰塔天才幼儿园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9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第三方抽检机构人员对当事人随州曾都区文峰塔天才幼儿园使用的勺子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3421303488730634,名称:勺子,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勺子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经营使用不合格勺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五、随州市曾都区商幼苗幼儿园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9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第三方抽检机构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商幼苗幼儿园使用的餐盘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3421303488730640,名称:餐盘,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餐盘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经营使用不合格餐盘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六、随州市曾都区宝宝乐幼儿园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9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第三方抽检机构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宝宝乐幼儿园使用的勺子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3421303488730644,名称:勺子,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勺子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经营使用不合格勺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七、随州市曾都区快乐幼儿园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26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第三方抽检机构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快乐幼儿园使用的碗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3421303488730711,名称:碗,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经营使用不合格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八、随州市曾都区阳光燕子幼儿园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20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第三方抽检机构人员对当事人随州曾都区阳光燕子幼儿园的碗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3421303488730672,名称:碗,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经营使用不合格饭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九、随州市曾都区华兴幼儿园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26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第三方抽检机构人员对当事人随州曾都区华兴幼儿园的勺子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3421303488730703、XBJ23421303488730704,名称:碗、勺子,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碗、勺子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经营使用不合格饭碗、勺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十、随州市曾都区娃哈哈幼儿园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26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第三方抽检机构人员对当事人随州曾都区娃哈哈幼儿园的勺子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3421303488730699、XBJ23421303488730700,名称:碗、勺子,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碗、勺子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经营使用不合格饭碗、勺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十一、 随州市曾都区磬苗幼儿园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9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第三方抽检机构人员对当事人随州曾都区磬苗幼儿园的碗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3421303488730665,名称:碗,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餐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经营使用不合格饭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十二、随州市曾都区涢水童星幼儿园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9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第三方抽检机构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涢水童星幼儿园的碗、水杯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3421303488730721、XBJ23421303488730722,名称:碗、水杯,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餐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经营使用不合格饭碗、水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十三、随州市曾都区喜羊羊牛肉经营店(龚昆仑)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7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城执法人员会同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位于湖北省曾都区喜羊羊牛肉经营店销售的羊肉(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17日,标称生产单位:五眼桥批发市场,羊肉)进行质量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3421303470330981,名称:羊肉,检验项目: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7日在一乡镇散户手中购进牛肉100kg,进货单价56元/kg,销售价60元/kg,至案发已销售完毕,销售款5874元,2023年随州公共检测检验中心抽样样品2.1kg,货款126元,合计销售款6000元,上述羊肉毛利400元,扣除人工水电等相关费用未获利。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羊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规定,对当事人处罚10000元。

十四、江崇艳(随州曾都区鹿鹤肉食品放心肉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6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江崇艳(随州市曾都区鹿鹤肉食品放心肉店)销售的“猪肝(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3-09-06)进行了抽样检测。抽样报告书编号:XBJ23421303470330848,检验项目: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两个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2023年9月6日从随县安居镇食品经营部,购进“猪肝”。进货时,是整个猪(包括猪肝、骨头)整体购进,共购进了110公斤,购进价格24元/公斤,进货金额2640元,其中猪肝共有2公斤(进货金额36元),销售时各个部位销售价格不同,猪肝销售价格32元/公斤,当天销售完,猪肝销售64元。整个猪(包括猪肝)也都于当天销售完,平均销售价格25元/公斤,销售金额2750元,没有获利。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猪肝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5000元。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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