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3年第2期)
  • 发布时间:2023-02-10 08:56
  • 信息来源: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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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2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随州银泰新世纪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新生活超市文峰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6月30日,随州市公共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随州银泰新世纪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新生活超市文峰店经营场所内经营的韭菜、包菜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NCP22421303470330177,食用农产品名称:韭菜,检验项目:克百威;抽样单编号: NCP22421303470330242,食用农产品名称:包菜,检验项目:毒死蜱。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韭菜、包菜是2022年6月30日从随州市起源地有限公司购进韭菜以5元/kg价格共2kg,购进后以7.16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包菜以2元/kg价格共10kg,购进后以3.16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2022年8月2日已售完,除去人工水电无利润。当事人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召回进行整改。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

二、曾都区府河镇余味鸭卤菜店(余辉)

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22日,湖北锐帆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曾都区府河镇余味鸭卤菜店经营场所内经营的椒盐花生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C22421303488730499,食用农产品名称:椒盐花生,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椒盐花生的是2022年8月从武汉市新怡泰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以5元/盒的价格共20盒,购进后以6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2022年11月17日已销售4盒,除去人工水电无利润。当事人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召回进行整改。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元。

三、随州市佰乐佳商贸有限公司左岸星城分公司

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31日,湖北锐帆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佰乐佳商贸有限公司左岸星城分公司经营场所内经营的老面包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C22421303488730499,食用农产品名称:老面包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老面包的是2022年9月29日从襄阳皇家饼业休闲食品营销中心购进7.6斤,单价5.92元,购进后以6.8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2022年9月29日已销售3.74斤,获3.3元利润。当事人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召回进行整改。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00元。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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