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3年第1期)
  • 发布时间:2023-01-17 11:41
  • 信息来源: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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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2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随州市银泰新世纪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新世纪购物广水

    西门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8月11日,随州市公共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银泰新世纪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新世纪购物广水西门店经营场所内经营的青广椒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NCP22421303470330313,食品名称:青广椒,检验项目:镉(以Cd计)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青广椒是2022年8月11日从随州市白沙洲市场以11元/kg价格共5kg,购进后以11.96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2022年9月8日已售完,合计销售金额为59.8元,除去人工水电无利润。当事人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召回进行整改。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30000元。

  

二、冯大波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8月9日,随州市公共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冯大波经营场所内经营的香蕉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NCP22421303470330491,食品名称:香蕉,检验项目:噻虫胺、噻虫嗪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的香蕉是2022年7月26日从随州市白沙洲市场以6元/kg的价格共购进了20kg,购进后以7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2022年9月20日已售完,合计销售金额为140元,除去人工水电无利润。当事人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召回进行整改。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3000元。

三、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两水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9月26日,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两水分公司经营场所内经营的香蕉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NCP22421303470330493,食品名称:香蕉,检验项目:噻虫嗪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香蕉是2022年8月24日是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统一配送6元/kg价格10kg,以7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2022年9月26日已售完,合计销售金额为70元,毛利润为10元。当事人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召回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四、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随州文峰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8月9日,广检检测技术(武汉)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随州文峰店经营场所内经营的草莓味蛋黄月饼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SC22421300492832091,食品名称:草莓味蛋黄月饼,检验项目:菌落总数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草莓味蛋黄月饼是2022年7月26日从南京龙欧商贸有限公司以19.8元/kg价格共购进了15kg,购进后以31.6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2022年9月8日已售完,合计销售金额为474元,除去人工水电无利润。当事人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召回进行整改。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10000元。

  

五、随州市曾都区五眼桥市场李洪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13日,随州市公共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李洪顺经营场所内经营的鳝鱼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SC22420000003337487,食品名称:鳝鱼,检验项目:恩诺沙星、甲氧苄啶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鳝鱼是2022年10月13日从乡镇散户手中以70元/kg价格共购进10kg,购进后以76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2022年10月17日已售完,合计销售金额为760元,除去人工水电无利润。当事人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召回进行整改。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5000元。

  

六、随州市曾都区五眼桥市场张承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13日,随州市公共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张承锋经营场所内经营的鳝鱼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SC22420000003337491,食品名称:鳝鱼,检验项目:恩诺沙星、甲氧苄啶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鳝鱼是2022年10月13日从乡镇散户手中以70元/kg价格共购进10kg,购进后以76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2022年10月17日已售完,合计销售金额为760元,除去人工水电无利润。当事人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召回进行整改。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5000元。

  

七、随州群兴购物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7月21日,随州市公共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随州群兴购物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经营的飘香麻辣味小米锅巴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DC22421300471730768,食品名称:飘香麻辣味小米锅巴,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飘香麻辣味小米锅巴是2021年11月12日从武汉卓雨菲商贸有限公司以2元/袋的价格共购进了120袋,购进后以3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2022年8月23日已售完,合计销售金额为360元。当事人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召回进行整改。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60元并罚款10000元。

  

八、随州市曾都区双佳邻俚生鲜文峰中学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9月7日,随州市公共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双佳邻俚生鲜文峰中学店经营场所内经营的香蕉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NCP22421303470330497,食品名称:香蕉,检验项目:吡虫啉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香蕉是2021年11月12日从常鑫原水果以6.82元/kg价格共购进了22kg,购进后以8.98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2022年10月31日已售完。当事人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召回进行整改。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罚款9000元。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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