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2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随州清河路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9日,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随州清河路店经营场所内经营的桃果干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GC224200000034336706,食品名称:桃果干,检验项目:甜蜜素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桃果干是2022年9月15日从武汉稻香春食品厂以47.1元/kg价格共购进了2.5kg,购进后以59.6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了1.475kg。截至2022年11月10日剩余1.025 kg的桃果干该公司已经进行下架,合计销售金额为87.91元,除去人工水电无利润。当事人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召回进行整改。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10000元。
二、随州市口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9月26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随州市公共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口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消费使用的饭碗、茶杯进行抽检,抽检单编号为: SC22421300471700262、 SC22421300471700261经抽样检验,饭碗、茶杯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提供消费使用的饭碗、茶杯是自己清洗消毒。2022年10月24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无异议。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本局当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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