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2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曾都区黄正林水产店(经营者:黄正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8月23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随州市公共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曾都区黄正林水产店食用农产品黑鱼进行抽检,抽检单编号为:NCP22421303470330527经抽样检验,黑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从白沙洲市场以22元/kg的价格购进黑鱼8.4kg。销售价 30元/kg,至案发时已销售1.65kg,货值金额共计202.5元,扣除人工水电等相关费用未获利。抽检用1.1kg,剩余3.9kg已自行销毁。2022年9月20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无异议。当事人销售黑鱼不合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配合调查,及时召回不合格商品,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6.75,并处罚款4000元。
二、随州市曾都区双全梭边鱼火锅城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8月29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北本质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双全梭边鱼火锅城提供消费使用的餐碗、盘子进行抽检,抽检单编号为:SC22421300489630596、SC22421300489630597经抽样检验,餐碗、盘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提供消费使用的餐碗、盘子是自己清洗消毒。2022年9月20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无异议。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本局当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三、随州市曾都区蜀大侠火锅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8月29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北本质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蜀大侠火锅提供消费使用的餐碗、筷子、杯子进行抽检,抽检单编号为:SC22421300489630750、SC22421300489630751、SC22421300489630752经抽样检验,餐碗、盘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提供消费使用的餐碗、筷子、杯子是自己清洗消毒。2022年9月21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无异议。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本局当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四、随州市曾都区蜀一蜀二火锅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8月31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北本质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蜀一蜀二火锅店提供消费使用的筷子进行抽检,抽检单编号为:SC22421300489630599经抽样检验,餐碗、盘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提供消费使用的筷子是自己清洗消毒。2022年9月21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无异议。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本局当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五、随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8月8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广检检测技术(武汉)有限公司抽检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雅客肉松饼2.5kg(生产日期2022-05-02)进行抽样监督监测,现场共抽取该食品两份样品数量1.65kg(一份送检,一份留存),后经广检检测技术(武汉)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22SDC00124]检测、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NO.2022WT01905]复检,上述两个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是: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2022年5月4日,当事人以48元/公斤的价格从喵喔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系一批次购进雅客肉松饼11.81公斤,共计购货款566.88元,以59.6/公斤价格对外销售(已销售完),销售货款共计703.88元。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事人销售雅客肉松饼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主动认真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一项,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20000元。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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