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2年第七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2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桂园宾馆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6月16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桂园宾馆食用农产品包菜进行抽检,抽检单编号为: NCP22421303470330117,经抽样检验,包菜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从曾都区洛阳镇集贸市场购进上述包菜10斤,进价为1.2元每斤,在桂园宾馆销售(已售完)。2022年7月18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无异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包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参照《随州市市场监管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清单(2022版)》第二十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
二、曾都区四季庄园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6月16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曾都区四季庄园食用农产品包菜进行抽检,抽检单编号为: NCP22421303470330118,经抽样检验,包菜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从曾都区洛阳镇集贸市场购进上述包菜8斤,进价为1.2元每斤,在桂园宾馆销售(已售完)。2022年7月18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无异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包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参照《随州市市场监管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清单(2022版)》第二十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
三、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随州清河路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6月9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随州清河路店食用农产品尖包菜进行抽检,抽检单编号为: NCP22421303470330090,经抽样检验,尖包菜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从公司配送上述尖包菜5斤,价格为1.58元每斤,在店内销售(已售完)。2022年7月19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无异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包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和配合调查,及时召回不合格商品,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四、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黄垅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6月9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黄垅分公司食用农产品包菜进行抽检,抽检单编号为: NCP22421303470330091,经抽样检验,包菜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从公司配送上述包菜10公斤,价格为1.5元每斤,在店内销售(已售完)。2022年7月20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无异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包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和配合调查,及时召回不合格商品,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元并处罚款10000元。
五、何品国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6月17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何品国食用农产品包菜进行抽检,抽检单编号为:NCP22421303470330119,经抽样检验,包菜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从白沙洲批发市场购入上述包菜10公斤,价格为2元每斤,在店内销售(已售完)。2022年7月18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无异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包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和配合调查,及时召回不合格商品,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0元并罚款2980元。
六、钱玉国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6月17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钱玉国食用农产品包菜进行抽检,抽检单编号为:NCP22421303470330121,经抽样检验,包菜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从白沙洲批发市场购入上述包菜10公斤,价格为3元每斤,在店内销售(已售完)。2022年7月18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无异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包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和配合调查,及时召回不合格商品,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0元并罚款2990元。
七、随州市曾都区钱勇蔬菜销售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6月17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钱勇蔬菜销售部食用农产品包菜进行抽检,抽检单编号为:NCP22421303470330120,经抽样检验,包菜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从白沙洲批发市场购入上述包菜20公斤,价格为3元每斤,在店内销售(已售完)。2022年7月18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无异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包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和配合调查,及时召回不合格商品,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0元并罚款2980元。
八、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府河二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6月15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府河二店食用农产品包菜进行抽检,抽检单编号为:NCP22421303470330094,经抽样检验,包菜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从公司配送上述包菜5公斤,货值9.9元,在店内销售(已售完)。2022年7月15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无异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包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和配合调查,及时召回不合格商品,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2000元。
九、曾都区府河活力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6月15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曾都区府河活力超市食用农产品包菜进行抽检,抽检单编号为:NCP22421303470330095,经抽样检验,包菜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从随州白沙洲市场购进上述包菜5公斤,货值9.9元,在超市内销售(已售完)。2022年7月15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无异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包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和配合调查,及时召回不合格商品,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2000元。
十、曾都区府河爱群购物广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6月15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曾都区府河爱群购物广场食用农产品包菜进行抽检,抽检单编号为:NCP22421303470330092,经抽样检验,包菜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从随州白沙洲市场购进上述包菜5公斤,货值17.6元,在爱群购物广场内销售(已售完)。2022年7月15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无异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包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和配合调查,及时召回不合格商品,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2000元。
十一、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碧桂园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6月8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碧桂园分公司食用农产品包菜进行抽检,抽检单编号为:NCP22421303470330087,经抽样检验,包菜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从随州白沙洲市场购进上述包菜10公斤,货值27.6元,在分公司内销售(已售完)。2022年7月12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无异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包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和配合调查,及时召回不合格商品,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20000元。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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