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2年第8期)
  • 发布时间:2022-09-27 08:58
  • 信息来源: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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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2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两水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6月22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两水分公司食用农产品包菜进行抽检,抽检单编号为:NCP22421303470330239,经抽样检验,包菜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从公司配送上述包菜10公斤,货值27.6元,在分公司内销售(已售完)。2022年7月27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无异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包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配合调查,及时召回不合格商品,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罚款10000元。

、曾都区久顺超市(赵光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6月22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曾都区久顺超市(赵光海)食用农产品包菜进行抽检,抽检单编号为:NCP22421303470330239,经抽样检验,包菜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从随州市白沙洲一个店购进上述包菜10公斤,货值24元,在超市内销售,已售2公斤,销毁8公斤。2022年7月27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无异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包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配合调查,及时召回不合格商品,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罚款2000元。

  

、随州市八方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6月8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八方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食用农产品包菜进行抽检,抽检单编号为:NCP22421303470330089,经抽样检验,包菜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从随州市白沙洲一个店购进上述包菜15公斤,货值18元,在公司内销售,已售完。2022年7月12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无异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包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配合调查,及时召回不合格商品,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罚款5000元。

、湖北楚禾清科技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6月8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湖北楚禾清科技有限公司食用农产品包菜进行抽检,抽检单编号为:NCP22421303470330088,经抽样检验,包菜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从随州市白沙洲一个店购进上述包菜10.2公斤,货值7元,在公司内销售,已售完。2022年7月12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无异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包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配合调查,及时召回不合格商品,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罚款5000元。

  

、随州市曾都区和润超市随州印象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6月8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和润超市随州印象店食用农产品包菜进行抽检,抽检单编号为:NCP22421303470330086,经抽样检验,包菜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从随州市白沙洲一个店购进上述包菜10.公斤,货值19.8元,在公司内销售,已售完。2022年7月12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无异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包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配合调查,及时召回不合格商品,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罚款5000元。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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