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21-09-30 10:11
  • 信息来源: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核人:张艳艳
  • 【字体:
打印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1年第六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1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余朝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6月8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豇豆”进行抽样检查,抽样编号:NCP21421303470300022。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14日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 2021 农 0403),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豇豆是从随州白沙洲农贸市场内蔬菜自卖户处购进。以6元/公斤价格购进7.5公斤。尔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以8元/公斤价格对外销售,货值金款60.00元。2021年7月14日,本局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二、许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5月26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黄豆芽”抽样检查,抽检编号为:NCP21421300471700092,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 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 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8日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报告单编号:№: 2021 农 0616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6月17日从一方姓商户处购进,以1.25元/公斤价格购进了12公斤。尔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以1.75.00元/公斤价格对外销售,购货款84.00元。2021年8月18日,本局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万店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6月22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万店分公司销售的“黑芝麻”抽样检查,抽样编号:NCP21421303470330325。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 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22日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报告单编号:№: 2021 农 0545 ),经查,当事人被抽检的“黑芝麻”是2021年5月20日从兽性公司统一配送,以22元/公斤价格购入7公斤,货值175.5元。检验结果送达时已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王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7月27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豆芽”抽样检查,抽样编号:NCP2142130347033036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 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 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9日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报告单编号:№:2021 食 0947),经查,当事人被抽检的“豆芽”是2021年7月27日从万店农贸市场以6元/公斤的价格购进1.5斤,货值金额4.5元。检验结果送达时已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作出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曾都区随厨院子餐厅(谌建成)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4月22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腌腊肉”“腊鹅”抽样检查,抽检编号为:DC21421300471700142、DC21421300471700143,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 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10日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报告单编号:№: 2021 农 0350、№: 2021 农 0351),经查,腊肉是当事人于2021年1月从市场以52元/公斤价格购进了25公斤后自行腌制,货值1300元,属于自制食品;腊鹅以28元/公斤的价格购进4只,货值364元。2021年5月10日,本局送达《检验报告》时,对上述未销售的不合格食品进行封存并监督其进行销毁。

当事人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曾都区金品阁酒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4月22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腌制猪肉”抽样检查,抽检编号为:DC21421300471700146 ,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 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10日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报告单编号:№: 2021 农 0354),经查,腊肉是当事人于2021年3月从市场以52元/公斤价格购进了2公斤后自行腌制,货值104元,属于自制食品;2021年5月10日,本局送达《检验报告》时,对上述未销售不合格食品进行封存并监督其进行销毁。

当事人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何店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6月21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何店分公司销售的“黑芝麻”抽样检查,抽样编号:NCP21421303470330323。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 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22日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报告单编号:№: 2021 农 0545 ),经查,当事人被抽检的“黑芝麻”是2021年5月20日从兽性公司统一配送,以15元/公斤价格购入5公斤,货值125元。检验结果送达时已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5元,并处罚款11875元的行政处罚。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