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申请户籍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本人或者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受理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申请人或者代办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填写《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自受理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实际生活状态进行调查核实。
3、公示各镇、街道、管委会对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根据复核意见,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名单及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各镇、街道、管委会上报到区民政局审批认定。
4、审批区民政局对各镇、街道、管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含曾都区高龄津贴新增对象统计表)进行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5、发放高龄津贴按季度发放,通过银行借记卡形式发放给申请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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