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补贴依据: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湖北省银监局 湖北省保监局《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5]16号)
补贴对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备案成功的各类养老机构。
补贴申请条件:已取得备案且正常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
补贴内容和标准:对新建机构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1500元、改造和租赁用房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1000元一次性补助(每个机构最高补贴不超过500张床位);按收住失能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其他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给予补贴。
补贴方式:养老机构提供对公账户,通过对公转账的方式补贴。
补贴办理流程:一、个人申请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及运营补贴;二、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送民政部门审核;三、民政部门实地核查、核算;四、民政部门根据实地核查的实际情况核算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五、民政部门根据核算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转账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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