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都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暂行办法 (送审稿)》起草情况说明
  • 发布时间:2025-07-11 10:14
  • 信息来源:曾都区农业农村局
  • 审核人:张艳艳
  • 【字体:
打印

一、《办法》起草背景及依据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三资”管理是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近年来,随着农村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发展壮大,资产资源收益大幅增加,管理日益复杂,对于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长效机制,确保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安全,实现保值增值,根据区政府工作安排,区农业农村局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财农〔2021〕121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3〕14号)、《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6〕45号)、《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鄂财农村发〔2014〕10号)等相关制度及办法,以及我区实际,牵头起草了《曾都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后简称办法)。

二、《办法》起草过程

20253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办法》起草工作,进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论证7月,我局征求了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见,根据修改意见,完善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其间未收到修改意见。8《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审计局、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水利和湖泊局、区林业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等部门11个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意见建议收到修改意见8淅河镇5条,区财政2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采纳意见3条。8月-11月,围绕省、市、区对“三资”管理工作最新要求,对《办法》进行了进一步完善补充。12月10日,区司法局对《办法》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三、关于《办法》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曾都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包括六章二十条内容:

(一)总则(第一至第四条)。包含拟定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以及“三资”管理原则。

(二)管理机制和职责(第五至第七条)。具体明确了区政府、区农业农村局及相关区直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各地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财政所,村(社区)等主体的职能职责。

(三)财务管理(第八至第十二条)。明确了建立预决算制度、规范财务收支管理、实行资金专户管理、  健全收益分配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5方面内容。

(四)资产资源和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第十三至第十五条)。对村(社区)的资产资源登记管理、交易以及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进行了规范要求。

(五)监督管理(第十六至十八条)。包含10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负面清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及审计,以及违反本办法的追责问责等内容。

(六)附则(第十九至第二十条)。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建议事项

现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曾都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建议审议通过后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至各地、各单位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