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都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暂行办法 (送审稿)
  • 发布时间:2025-07-11 09:50
  • 信息来源:曾都区农业农村局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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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确保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安全,力争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财农〔2021〕121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3〕14号)、《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6〕45号)、《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鄂财农村发〔2014〕10号)、《湖北省村级非生产性支出管理办法(试行)》(鄂农发〔2018〕11号)、《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鄂发改投资〔2024〕215号)等规章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曾都区行政区域内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包括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村(社区))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等组织。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具体包括村(社区)所有的,以及国有资产衍生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农村集体“三资”受国家法律保护,管理应坚持民主管理、依法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受益的原则,逐步达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目标。

  

第二章  管理机制和职责

  

第四条  区级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统筹管理监督全区农村集体“三资”工作。全区农村集体“三资”应全部纳入“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平台”统一管理。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审计监督,组织开展培训,区农经中心具体负责日常相关业务。

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审计局、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水利和湖泊局、区林业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职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乡镇)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有主要责任。各乡镇应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各乡镇财政所设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依法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农村小型工程建设招投标等活动。

第五条  村(社区)是本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依法自主理财、民主理财,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集体“三资”重大事项需按照“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进行,并报乡镇“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审批备案。村(社区)负责人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及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在保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管理权、审批权和收益分配权不变的前提下,可实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委托代理制度。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六条  预决算管理制度。村(社区)应坚持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使用高效、略有结余、严禁新增债务的原则,逐步规范执行收支预算、预算调整、预决算执行情况、收益分配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  财务收支管理制度。村(社区)财务收入和支出严格落实先缴后支、月清季结、民主公开的管理办法。

(一)收入。主要包括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村集体的各项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执行,取得收入时统一使用《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收款,严禁无据和使用其他收据收款,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或改变资金性质。

(二)支出。主要包括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含运转支出)、公益支出、其他支出和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征占土地补偿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投资项目支出等。村(社区)支出坚持“有预算有支出、无预算不支出,设定限额分级审批”的原则(应急抢险、救急救灾除外)。支出实行电子化报账资金直达制度,推广使用“银农直连”电子化报账系统线上转账结算。

第八条  财务账套管理制度。每个村(社区)只能设置1个财务账套,所有收支业务必须全部列入村(社区)账套内统一核算管理。村民小组及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的合作社和全资企业未经乡镇审核、区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不得单独建立账套。确有需要的,可在村级账套中下设明细科目或辅助核算项目进行核算。

第九条  资金专户管理制度。为规范资金账户,村(社区)不得开设银行账户,由乡镇财政所统一开设“村级财务代理账户”,村(社区)所有的集体资金不得外存至“村级财务代理账户”所在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组级资金必须由乡镇“三资”中心统一代管。村(社区)领办合作社和全资企业确因业务经营需求需开设账户的,应按照民主议事程序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区“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条  收益分配管理制度。村(社区)在具备条件时可建立收益分配制度,分配方案需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报乡镇“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经乡镇政府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为不断提高村集体闲置资金使用效益,壮大村集体经济,针对村(社区)存量资金使用效益较低、历年积淀闲置资金较多的现象,在确保集体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乡镇应当组织指导辖区内村(社区)科学制定投资经营方案,经民主议事程序后组织实施,进一步盘活集体闲置资金。

  

第四章  资产资源和小型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村(社区)所有的公益性和经营性设施设备,以及上级项目和资金投资建设形成的已划归村(社区)管理的资产,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 500 元以上的列入固定资产科目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村(社区)的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矿藏等。

第十四条  村(社区)应建立资产、资源管理制度,依托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平台,健全资产、资源管理台账。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应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采取村(社区)直接经营、承包租赁、参股联营或股份合作方式经营,经营方案应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严格按照《曾都区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实施,提请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或区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实行线上交易,相关收益归村(社区)所有。集体资产、资源的租赁、发包和流转合同应遵循保值增值原则,合同到期后,应及时重新组织交易,提高资产、资源利用率。

第十五条  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参照《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鄂发改投资〔2024〕215号)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区直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村(社区)财务审计工作的指导,乡镇要科学制定审计工作计划,乡镇财政所要做好村级财务年度、专项、抽样或交叉审计,并对村“两委”任期经济目标责任和离任的村干部进行离任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审计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及时向群众公开。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负面清单:

(一)资金方面

1.违规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

2.违规搭车收费或乱收费;

3.虚列支出、乱报支出;

4.改变项目资金用途,违规使用专项资金;

5.资金应缴未缴纳“三资”账户;

6.农村集体资金平调、出借、挪用、违规投资;

7.白条列支费用,大额现金支出;

8.违规举债开展项目建设。

(二)资产方面

1.集体资产低价发包、出售;

2.集体资产超过规定期限发包;

3.不按规定招投标,拆分项目规避招投标;

4.集体资产权属不明、边界不清;

5.侵占集体资产;

6.未严格履行合同,合同执行不到位;

7.承包费、租赁费长期不兑现、不足额入账;

8.违规处置、违规购建固定资产;

9.违规使用集体资金购置交通工具或移动通信设备。

(三)资源方面

1.集体资源低价发包;

2.集体资源超过规定期限发包;

3.集体资源盘活不充分,长期闲置;

4.集体资源发包程序不规范,未按规定进产权交易平台交易;

5.集体资源合同执行不到位,未严格履行合同;

6.违规处置集体资源;

7.对违法占地或违法建设监管不到位;

8.集体资源发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视情节轻重由乡镇及乡镇以上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并最大限度挽回集体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乡镇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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