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
《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森林和生态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区森防办起草了《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单位、个人对《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22年12月1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3060916204@qq.com
二、以信函邮寄至随州市曾都区应急管理局(地址:随州市曾都区汉东路169号,邮编:441300,联系电话:0722-3246232。
随州市曾都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11月15日
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征求意稿)
秋、冬及春季是森林防火的关键时期,根据当前的森林防火形势及森林防火工作实际,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特发布如下森林防火戒严令:
一、戒严时间: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二、戒严区域:曾都区所辖行政区域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林区内正常住户限居住区之外)。
三、戒严期间,除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戒严区域实施烧荒、焚烧农作物。焚烧废弃物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爆破用火、投放空中移动火源及其他易引发林地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进入戒严区域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登记检查,及时消除用火、用电等火源隐患。
五、在戒严区域从事野营、登山、旅游等活动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并服从林木、林地经营者和各类巡查人员的防火安全管理和监督。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戒严区域,监护人要有效履行监护义务,林木、林地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凡违反本戒严令规定的,由林业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曾都区人民政府
202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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