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2023年度第4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曾政征地安置公告〔2024〕1号)
  • 发布时间:2024-03-04 08:27
  • 信息来源: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
  • 审核人:张金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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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曾都区发布了随州市曾都区2023年度第4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预公告,结合土地现状调查、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调查、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情况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对北郊街道双寺村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及范围

因实施工业项目建设,曾都区拟征收北郊街道双寺村土地19.0308公顷。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共涉及北郊街道双寺村农民集体土地19.0308公顷,其中农用地16.7168公顷(耕地14.4180公顷),建设用地2.314公顷。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 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青苗补偿按照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执行曾都区Ⅲ类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每公顷73.2万元。具体补偿费用如下:土地补偿费557.2218万元、安置补助费835.8327万元、青苗补偿费69.2064万元,合计1462.2609万元。

2.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补偿,涉及村民住宅的,依据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根据村民意愿分别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并补偿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

四、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对被征地农民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相关程序按上述文件执行。

五、其他事项

1. 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到北郊街道双寺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并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北郊街道的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本次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2. 申请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以村(社区)为单位向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听证的,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3. 异议反馈渠道。若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异议,请在本公告期间向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

4. 本公告期限为30天,公告范围为北郊街道双寺村,并已在曾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布网址为http://www.zengdu.gov.cn/。

联系电话:0722-3227119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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