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政征地安置公告〔202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0〕38号)等文件规定,现将随州市2023年度第1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曾都区何店镇向阳村。拟征收土地面积1.6340公顷,均为农用地(含耕地0.9011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费用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文件执行,曾都区何店镇向阳村属曾都区区片级别III类,综合地价73.20万元/公顷。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随政办发〔2022〕19号)文件补偿标准据实结算。
三、安置方法及途径
曾都区将采取货币、社会保险等方式和途径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货币安置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文件规定发放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险安置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规定,将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条件的纳入安置对象。
四、办理补偿登记、异议反馈有关事项
1.被征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属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到何店镇向阳村办公室办理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土地征收报批前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3.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内容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期满后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告期限30日)。
特此公告。
监督联系电话:0722-3227119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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