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随州市太山路(汉丹铁路—裕民大道)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 发布时间:2025-12-10 17:15
  • 信息来源:曾都区城市更新发展中心
  • 审核人:徐玥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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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城市发展和道路建设规划,为了推进随州市太山路(汉丹铁路—裕民大道)建设项目,曾都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位于随州市太山路(汉丹铁路—裕民大道)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精神,现将相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项目名称:随州市太山路汉丹铁路—裕民大道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随州市太山路(汉丹铁路—裕民大道)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具体范围详见项目征收红线图(附件1)。上述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所在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签约时间:征收期限为15天,自2025年12月9日至2025年12月23日止。

四、征收主体: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

五、征收部门:随州市曾都区城市更新发展中心

六、实施单位:湖北曾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太山庙村委会)

七、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八、其他事项:

(一)自决定发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杜绝违规得利行为。

(二)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房屋补偿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由征收主体作出要求履行的书面决定。被征收人收到行政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决定的,由征收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主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补偿决定公示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搬迁的,由征收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随州市太山路(汉丹铁路—裕民大道)建设项目征收红线图

2.随州市太山路(汉丹铁路—裕民大道)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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