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8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不动产征收工作中申请强制执行的意见》(随政办发〔2017〕42号)等法律法规,曾都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清水河系统治理工程(洛阳镇区段)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随州市曾都区清水河系统治理工程(洛阳镇区段)项目
二、征收主体: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曾都区住建局(房屋征收中心)
四、实施单位:曾都区洛阳镇人民政府
五、投资单位:湖北曾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六、征收方案:见《随州市曾都区清水河系统治理工程(洛阳镇区段)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七、征收范围:曾都区洛阳镇九口堰村、珠宝山村、金鸡岭村、骆家畈村及怡和路居委会部分国有土地上住户及企业,具体范围详见项目规划红线图,凡在此规划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附着物均属被征收对象。
八、征收期限:征收期限为40天,自2023年12月1日起—2024年1月9日止。
九、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追究,一律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 60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点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由征收主体作出要求履行的书面决定。被征收人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协议约定的,由征收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对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征收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部门准备相关资料,报请征收主体按相关法规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补偿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搬迁的,由征收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咨询地点:曾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中心 监督电话:0722-3319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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