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齐鸣机械制造公司片区项目征收决定公告
  • 发布时间:2023-08-23 16:50
  • 信息来源:曾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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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8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城区市本级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机制的通知》(随政发〔2017〕10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随州市城区集体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随政办发〔202219号)等法律法规,曾都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随州市曾都区齐鸣机械制造公司片区项目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随州市曾都区齐鸣机械制造公司片区项目

二、征收主体: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曾都区住建局(房屋征收中心)

四、实施单位:曾都区南郊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方案:见《随州市曾都区齐鸣机械制造公司片区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范围:曾都区南郊街道办事处马家榨社区齐鸣机械制造公司片区(齐鸣公司及其东侧桃园农庄和个体养殖户)工业出让土地和集体土地。征收土地面积7.16公顷其中工业出让土地面积2.14公顷,集体土地面积5.02公顷具体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红线图为准凡在此规划范围内的建筑物、附属物均属被征收对象。

、征收期限:2023823起至20231125日止。

八、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追究,一律不予补偿。

(二)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由征收主体作出要求履行的书面决定。被征收人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协议约定的,由征收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对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征收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部门准备相关资料,报请征收主体按相关法规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补偿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搬迁的,由征收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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