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清水河系统治理工程(洛阳镇区段)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 发布时间:2023-11-22 14:01
  • 信息来源:曾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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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洛阳镇发展需要,为提升集镇防汛能力,改善人居环境,经区政府同意,需征收清水河系统治理工程(洛阳镇区段)规划范围内部分国有土地及房屋,为做好征收补偿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政策及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七、《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80号)

八、《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不动产征收工作中申请强制执行的意见》(随政办发〔2017〕42号)

九、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曾都区住建局(房屋征收中心)

实施单位:曾都区洛阳镇人民政府

投资单位:湖北曾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条 项目名称

随州市曾都区清水河系统治理工程(洛阳镇区段)项目

第四条 征收范围

曾都区洛阳镇九口堰村、珠宝山村、金鸡岭村、骆家畈村及怡和路居委会部分国有土地、住户和企业,具体以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红线图为准,凡在此规划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附属物均属被征收对象。

第五条 征收期限

征收期限为40天,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2024年1月9日止。

第六条 补偿安置原则和方式

一、补偿安置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和谐征迁和尊重事实、科学评估、区别划段、分类定价的补偿原则。

(二)住宅房屋补偿总额=(房屋面积×补偿标准)+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搬家费+过渡费+搬迁奖。

(三)征收住宅房屋补偿,由洛阳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开展中介服务机构遴选工作,其中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应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投票、抽签、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方式选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选定的评估机构现场勘查,根据被征收房屋区位、用途、成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确定。补偿标准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二、征收企业、事业单位办公、生产、经营等用房,一律按评估机构评定价格实行货币补偿。

三、补偿安置方式:个人住宅房屋采取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一)货币补偿:国有出让的住宅房屋砖混结构补偿标准1562元/㎡;砖木结构补偿标准1362元/㎡。国有出让土地上一楼砖混结构车库补偿标准为2332元/㎡。非住宅房屋(主要指主体建筑之外的无证建筑包括各种毗连搭建的无证建筑)一律按建筑物重置成新价补偿。

(二)产权调换:只对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有效建筑面积进行调换(不包括简房、简棚、偏房等)。

1.新建还建房进行安置。

(1)安置房地点:规划在洛阳镇外环路广场至董家洼段。

(2)安置房的户型和标准:安置房户型为130㎡左右(以实际建设为准),多层建筑,按建筑设计规范标准建设,并取得房屋竣工备案,入住时以实际面积据实计算,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

(3)安置房政策:按照房屋建筑面积1:1的原则进行。安置房与征收面积相等的,砖混结构的房屋互不找差价,砖木结构的房屋按100元/㎡补差价给征收人。

(4)安置房分配方式:采取现场公开公正方式,由被征收人按征收合同签定顺序和腾房顺序实行双百分考核依次轮选,先签先腾房先选(从综合得分最高至最低为一轮),按合同约定的户型、面积、套数每轮选定一套,直至最后一轮选完为止。

(5)安置房结算方式:安置房面积大于征收面积15㎡以内(含15㎡)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1562元/㎡补齐超面积差价给征收人;15㎡以上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1662元/㎡补齐超面积差价给征收人。

(6)安置房的产权证书由投资单位协助办理,天然气、网络等开户费和维修基金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物业管理服务按市场化运营。

2.采取集中团购洛阳镇区范围内商品房进行安置。

第七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原则上不超过现状经营或生产性房屋补偿价格的5%,上述标准确实不足的,由征收双方根据其征收前的纳税情况,经营规模,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八条 其他补偿标准与办法

一、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二、设立抵押权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产权不明确的房屋,补偿前应当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经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

四、被法院查封的房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房屋无手续、无证或房屋合法性、用途有争议的,由征收主体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房屋认定,按认定房屋面积、性质、用途补偿。

六、被征收房屋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按每证600元给予补助,无证的不予补助。被征收人取得补偿款后重新购置房屋办理产权手续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行办理,费用按规定缴纳。被征收人符合就地城镇化住房保障政策的,可享受激励政策。

第九条 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与办法

装饰装修补偿标准与金额,由房地产专业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人的房屋装饰装修面积、用材、质量、工艺、成新、工程量大小等因素,进行现场勘查评估,按评估确定的价值补偿。

第十条 附属物补偿标准与办法

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依照相关文件和评估规范进行登记、评估补偿,确定补偿价值。

第十一条 搬家费补助标准与办法

一、住房搬家费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有效建筑面积6元/㎡的标准补助,选择货币补偿的计算一次搬家费;选择产权调换的计算两次搬家费。被征收住宅房屋屋面积不足100㎡的按100㎡计算,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二、经营用房和企业厂房的设备搬迁补偿标准:最高不突破1万元,搬迁量特别大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确定。评估办法:由资产评估公司对资产设备现场勘查,对能移走的机械设备按照其拆卸费、运输费、二次安装调试费等其它费用合理评估,对不能移走或移走损毁的机械设备按现值评估补偿。

第十二条 住宅房屋过渡方式、补助费标准和期限

一、过渡方式:被征收人自找房屋过渡。

二、补助标准:按被征收住宅房屋有效建筑面积5元/㎡·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住宅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不足100㎡的按100㎡计算过渡费。

三、过渡期限: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过渡期为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为24个月,从签订征收协议之日起计算。因征收方原因,未能按期还房的过渡费按原标准顺延。

第十三条 付款方式

签订协议并交出产权证或产权确认证明后,支付被征收人补偿资金总额的50%,待被征收人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搬出,并达到拆除条件,一次性付清被征收人剩余资金。若被征收人在协议规定期内不能按期搬出,征收方有权扣除被征收人全部奖励。

第十四条 奖惩办法

一、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被征收人搬迁完毕的,按每户给于4000元奖励。

二、先签协议并腾房的可优先选择安置房。

三、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由征收主体作出要求履行的书面决定。被征收人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协议约定的,由征收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对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征收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部门准备相关资料,报请征收主体按相关法规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搬迁的,由征收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不予补偿的范围和对象

一、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部门认定为非法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

二、发布公告或工作专班进场调查登记后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

三、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货棚、临时建筑。

四、其他不符合补偿条件的。

第十六条 权属及户数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商业、住宅、工业等)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记载为准;权属证书与国土、房产、规划部门的登记档案不一致的,以登记档案为准。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的住宅房屋,已经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的,按照批准用途进行补偿。

二、权属及户数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登记为准,一证一户。

第十七条 注意事项

一、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指挥部工作专班做好房屋面积测量、评估资料核对工作并完善相关资料手续。

二、在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收人须亲自到场办理有关手续;无法前来办理的,由被征收人的受委托人,持经公证机关公证书或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理有关手续。

三、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等相关权属证明手续交予征收工作专班,统一办理注销手续。

四、被征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存在租赁关系的,生产经营者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被征收人负责解除租赁合同,并承担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而引发的经济补偿和法律责任。

五、被征收人应做好水、电、气等费用结算并办理报停手续,若发生纠纷由被征收人负责解决,一切责任事故自负。

六、被征收人必须按房屋原貌交付补偿安置人,补偿安置人委托有资质的拆除单位统一拆除,因被征收人擅自拆除房屋及附属物而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被征收人自己承担。

第十八条 本次征收中,若遇特殊的重大事项,采取“一事一议”办法,报指挥部集体研判。

第十九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方案未尽事宜,可用补充方案说明,补充方案与本方案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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